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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的特点,廉租住房申请怎么写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15:28:02浏览120次

记者了解到,今年湖南省收到中央政府10多亿元专项补助,在筹集的资金总额中继续占一定权重。同时,根据《试行办法》,省还将从市、县市财政预算中筹集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土地出让净收入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分配。资金来源更加明确,渠道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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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

新建(筹)廉租房如何保障来源?《试行办法》正在努力形成一套操作机制和程序: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在上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新建廉租住房应当与配套建设和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廉租住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的比重应达到10%以上,廉租住房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的比重应达到2%以上;同时,廉租房建设和住房保障还伴随着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为了坚持经济、适用、以人为本的原则,《试行办法》还规定,对于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和就业便利性,所有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在城市边缘地区。

申请租住廉租房要向社会公示

为了保证廉租房保障的真正落实,《试行办法》对如何认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了相当详细的规定,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的界定和计算。同时《试行办法》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设立专门人员负责保障对象资格的初审和申报,相关工作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据了解,此举的目的是将廉租房的申请程序延伸到街道和社区,使之更贴近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试行办法》也强调了申请和审批程序中的公示环节。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核后,由县市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同时,《试行办法》第34条规定,廉租住房只能用于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监督管理保障执行

《试行办法》强调,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加强对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州、县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规划部门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部门不得对未按规定比例进行配套建设、分户控制面积超标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据悉,今年2月中旬,省政府将与市州政府签订2009年目标责任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廉租住房保障将继续纳入省政府面向人民的实际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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