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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办法,廉租住房申请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5:55:02浏览99次

正文:建设部回答记者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引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7年12月3日

完善制度,完善政策,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建设部回答记者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引进的问题

2007年11月8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局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162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保障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日前,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保障办法》的推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保障办法》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20号令)的修订版。请简单介绍一下这次改版的背景?

答:自2003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20号令)颁布以来,我国廉租房制度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保障资金来源需要进一步探索,廉租住房建设支持政策需要进一步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要求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力度。今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召开全国城镇住房工作会议,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求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作为当前城市住房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和全国城镇住房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部等九部门修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号文,制定了《保障办法》号文。

记者:《保障办法》有哪些新规定?

答:《保障办法》的修订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廉租房覆盖面从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扩大,土地出让净收入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不应低于10%。中央政府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给予了支持。三是增加了廉租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单套廉租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建在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项目中,并规定了用地、规划、减费、免费等内容。四是完善申请审查程序和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源真正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记者:如何看待廉租房保障的两种实现方式?

答: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有两种方式:一是货币补贴,为自己租房的家庭提供租赁住房补贴;二是实物配租,直接向保障对象提供廉租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是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来增强低收入家庭的租房能力。在实施过程中,采用哪种保障方式,主要取决于住房市场的供求关系。当廉租房和小户型出租屋适合

答:总的来说,目前大部分地区小户型住房紧缺,房租比较高,需要加大廉租房的供应规模。《保障办法》规定“廉租房供不应求的城市要通过新建和收购增加实物廉租房的供给”。由于原部长令没有对廉租房建设做出明确规定,《保障办法》对廉租房的用地、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建设方式、成本减免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记者:廉租房保障的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资金和土地能否落实。有哪些规定?

A: 《保障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规定了五个基本来源: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等筹集的资金。同时,考虑到中西部地区财力薄弱的实际情况,为确保中西部困难地区建立廉租房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办法》通过中央预算投资补助和中央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予以明确支持。

《保障办法》规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在上报年度土地利用指标时单独列出,采用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记者:作为政府公共资源的配置,如何保证廉租房真正落实到最需要的家庭?

答:为确保廉租房真正落实到最需要的家庭,《保障办法》首先完善了申请审核程序,规定由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入审核,确保审核的准确性。二是安全工作的公开透明性增强。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应当张榜公布,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公示,保障实施结果应当公示。 第三,实行动态管理,规定主管部门按户建立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变化情况。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调整或停止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租赁的规定,对未按要求返还廉租住房的,提供相应的处理办法。 第五,明确法律责任。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保障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摘自记者胡春明2007年11月29日《中国建设报》

本文关键词:廉租房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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