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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廉租住房申请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5:47:02浏览90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精神,现就本市廉租住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注册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80元/人,并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3.家庭成员在本市有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且至少有一人在本市取得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必须迁入该户口2年以上;

4.家庭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家庭成员有合法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申请人家庭应当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县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住房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2)审计程序

1.家庭计算:

(1)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簿,以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2)有结婚证的夫妻,总年龄56周岁以上,婚后无房,住单位办公室、业务用房、集体宿舍。双方户口在集体户报,按政策返回上海(插队、支局、冤假错案、出狱等。),并且已经报了本市非农业户口。因为没有房间,他们就呆在办公室、业务室、集体宿舍或者借非直系亲属朋友。

2.人口计算:

按本市非农业户口人数计算。独生子女人口是根据实际计算的。下列条件可以计算人口:

(1)在本市工作或学习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农业户口除外)经常回家暂住;

(二)原户籍未在本市另建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人员;

(3)父母因幼儿园、上学等原因向亲友申报未成年子女户籍,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以下情况不计算人口:

(1)空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在别处有居住权;

(2)有未成年亲友的子女因幼儿园、就学等原因暂时挂靠户籍,父母在本市城镇另有住房的;

(3)户籍外迁,外地有住房,人为造成我部住房困难。

3.面积计算:

(1)按现房居住面积计算。房屋阁楼高度小于1.2米,居住面积不计算;1.2米至1.7米减半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2)计算房屋中厅面积,不足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按居住面积减半计算;6平方米以上减3平方米按实际居住面积计算。

(3)房屋以前已分割,且房屋租赁证上注明增加,且与原房屋租赁名称属于同一人或配偶关系的,合并计算两个房屋面积。

(四)过去在搬迁、分房或者房屋救助过程中已经进行安置,但因自身原因未落实住房的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县廉租办将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布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予以登记,让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如有人提出异议,区/县廉租办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登记的决定。

(3)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廉租办。经核实,区/县廉租办将变更登记或取消配租资格。

二、租金分配方法

(一)符合租金标准

申请家庭租金分配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含原住房居住面积)。

(2)租金的分配

1.实物配租:对孤老、烈属、残疾人等有特殊申请的家庭,按分配标准提供同等人员结构的普通住房,租金按每月家庭总收入的5%收取。这些特殊对象也可以选择配租。

(1)追加拨款

对于夫妇两人以上的家庭,或者结构复杂、附加居住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家庭,可以通过追加分配的方式解决。

(2)匹配

原住房将被腾空,另一个房间将被分配。

2.房租分配:按分配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房租,9个中心区和浦东新区不超过40元;闵行、宝山、嘉定不超过30元;其他6区县不超过25元。对于个人补贴差异较大的家庭,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上限和最低保障政策。根据廉租房办公室确定的补贴金额,申请家庭可以在市场上自己租房,区县廉租房办公室也可以提供一些合适的房子供他们选择租住。

(一)申请家庭实际租住的房屋租金超过区县廉租办核定人数的,超出部分由分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贴租金。

(2)补贴租金的发放由区/县廉租办书面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凭《房地产权证》和身份证到区/县廉租办指定的银行账户领取补贴租金。

(3)租金分配排序

申请家庭配租的顺序按照受理日期确定,当天申请的按照难易程度排序。考虑到试点阶段有大量家庭同时申请,所以按照前3个月的困难程序和3个月后的申请日期进行排序。

(4)租赁分配协议

1 .有租金的家庭应与区、县廉租办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配套增租协议。其中,分租家庭应与出租人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经区/县廉租办审核盖章后,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每件收取20元登记费,其他费用减免。

2 .有租金的家庭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

3.有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配租方案的,区/县廉租办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4.签约《租用公房凭证》后,有配租的家庭6个月内未能租房的,将放弃自己的待遇,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租金分配管理

县廉租办应当每半年对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建议:

1.有租金的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取得租金的

3.当房租上涨且需要较大面积住房的家庭数量增加时,应向区/县廉租办重新提交申请,并登记等候;减少有租金的家庭数量应重新批准,并相应调整原租金方案。

4.在廉租住房使用期间,有租金的家庭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改变廉租住房的性质;

(二)转租或者变相转租廉租住房的;

(3)将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姓名变更为第三人;

(4)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区/县廉租办应将所分配家庭的廉租住房情况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和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并在此期间停止办理家庭上述相关手续。

有租金的家庭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区/县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有租金的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支付补贴租金,并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四.其他人

(一)廉租住房融资实行多渠道、多渠道的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按50%的比例分摊。廉租住房资金由县廉租办专项储存,专项管理。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市廉租办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二)组织结构的建立。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区县长挂帅,成立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区县廉租房办公室设立为常设机构,隶属于区县房产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一般3-4人。

(3)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作为房屋使用权。经廉租办盖章后办理入户手续,发放《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免购住房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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