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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廉租房申请,怎么申请廉租房申请条件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1 13:35:02浏览136次

肇庆廉租房申请须知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端州区或鼎湖区城镇户口并居住在那里。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09年标准:人均家庭收入低于每月420元)

(三)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2009年标准: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2平方米)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名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律支持、扶养或者收养关系。对于孤儿、寡妇、老人、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单身家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

对 (2)、 (3)项规定的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市(区)建设(住房保障)、民政部门每年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廉租住房实行二次公示三级审核制度。

(1)申请:申请人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镇(办事处)或居委会领取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肇庆市端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也可从肇庆市建设局网站下载部分下载,网址为:www.zqjs.gov.cn。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审批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或居委会提交相关资料,镇(办)或居委会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受理申请单位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初审和公示:镇(办)和居委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和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经调查核实后,镇(办)和居委会将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公示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现居住地、住房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和工作单位,公示期为10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实际居住地的镇(办)或居委会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镇(办)或居委会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期为1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镇(办)或者居委会提出,镇(办)或者居委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承租廉租住房的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无异议成立的,镇(办)将向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

(三)审核和公示:

1、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区建设主管部门(后市

(4)审查选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通过资格审查公示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或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程序安排轮候,采取公开抽签方式租用廉租住房。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优先抽签租赁。对于行动不便、有残疾证的残疾残疾人,以及有70岁以上老人同住的家庭,可以安排地段租用三层以下的房屋。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或丧偶提供相关证明。

(2)住房证明: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外地的房产权属证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或产权单位租赁证明。房屋证书由工作单位(单位被撤销的,由其权利和业务的继承单位,或者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居委会出具。

(3)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上一年度共同申请的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各种补贴及其他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及上一年度相关纳税凭证;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的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审核盖章;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的居委会应当配合调查核实。被民政部门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交收入证明。

(四)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

(五)家庭资产证明。由申请人自报家庭资产,提供家庭资产相关资料,然后由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工作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

(6) 《诚信承诺书》.

上述规定涉及的各种文件或合同,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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