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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是什么意思,集体租赁住房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1 19:32:05浏览52次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于2010年12月12日正式发布,旨在解决中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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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法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新员工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民工的生活条件也迫切需要改善。

这部分游离于中国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住房困难群体通常被称作“夹心层”。

解决“夹心阶层”的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目前如果都靠扩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覆盖面,一方面财政负担不起;另一方面,随着收入的增加,一些“夹心阶层”群体将在几年内有能力通过市场支付住房,对政府担保的需求是阶段性的。因此,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

《指导意见》称,公租房主要供给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条件允许的地区,新就业工人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可以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程度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允许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指导意见》指出,公租房是通过在市场上新建、改建、收购和长期租赁住房筹集的。新建的公租房主要配置建设,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园区内出租给用人单位或者职工。

事实上,在这一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公租房在厦门、深圳、青岛、天津、福州、北京、杭州、常州等沿海城市以及重庆、成都等内地少数大中城市发展迅速。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租房主要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单套公租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给予优先保障,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中央政府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财政补贴。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筹集资金,探索利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应当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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