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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核定表领取地点,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1 20:28:03浏览104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

关于申请资格考试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0]20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办公室:

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审查和管理,根据北京市法正[2007]26号、北京市法正[2007]27号、北京市法正[2008]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进一步规范

一、资格考试的记录管理

(一)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需填写家庭情况审批表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区(县)、街道(乡镇)两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

所有家庭成员在申请时都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的,应当提供户籍管理部门或者户籍所在地军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身份证件号码。

(二)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审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审查,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附件1)。

(3)各区(县)住房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后,在《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备案结果通知书》或《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备案情况”栏加盖“备案”或“未备案”的印章。印章标准:印章长3.5厘米,宽1.0厘米,为1号仿宋字体。

对通过备案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附件2)、《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附件3)。如果备案失败,将发布《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附件4)。

二.资质变更和取消管理

(一)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查,且在轮候期间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

(二)经审核,变更后申请家庭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附件5)并补充相关材料,然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其中,家庭增加或减少保障人口的,需要重新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补充相关材料后,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程序重新审核,原注册号不变。新生儿户籍登记后,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可由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接调整。

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不予备案通知单》(附件6)说明理由,并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作出决定,取消家庭申请资格。

(三)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查,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配售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经全体家庭成员书面同意后,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终止手续,将家庭信息纳入商品房价格审核系统,并ma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上月申请的家庭变动情况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出具《申请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

三、年度评审管理

(一)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申请核定表》(京建证[2009]830号)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并报告结果。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核实被审查家庭申报的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检查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查制度的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家庭申报:家庭应按要求填写《申请家庭资格取消核定表》(附件7),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变动情况。

2.街道和乡镇初审: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请材料的初审。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

3.区(县)复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请材料的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做出保留资格、调整分配安置方案、终止或取消资格的决定。

第四,报告和调查管理

(一)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查、年度审查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申请家庭虚假申报行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会同街道(镇)、民政、社会保障、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通过与各方面谈、住户调查、单位访问等方式进行。

(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保留的联系方式,在面试15日前向当事人送达面试通知。无法取得联系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区(县)政府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布面试通知。如果当事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参加谈话,则视为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至少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审查。调查人员应制作《备案结果通知书》(附件8),并要求被调查者在书面材料上签字。被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审核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房屋交易部门或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9)。区(县)住房交易部门或住房登记部门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查询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在收到查询函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查询结果以《家庭定期复核表》(附件10)的形式书面发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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