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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深圳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08:12:03浏览81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张家口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号,对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审核、准入和退出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本办法自4月28日起正式实施。

保障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规定,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符合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市、县人民政府规定要求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应当以家庭(户)为基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在当地城市有5年以上常住户口;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合法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别处无住房。

申请程序:层层审核,确保合理分配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批准证明或城镇居民低保证明、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条件证明。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然后区、县民政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核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办法》还规定,国有公有住房已经出租且未达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的,可以退出国有公有住房,然后申请廉租住房;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在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第二个月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准入程序:实物租赁分类等待

对于最终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并向其发放《张家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证》,并实行轮候制度,为其提供实物分配。根据优先条件、低收入家庭保障类别、住房困难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实物配租的排序。孤儿、老年人、病残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在租金分配上给予优先考虑。

申请人已被确定实物配租,并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腾退住房的条件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廉租房所有权归地方政府所有,不得买卖、捐赠、继承、抵押、转让、转租。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住房进行动态管理。被保证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一年后,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将退出租赁。

租金标准:包括房屋维修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在承租住房期间发生的水、电、气、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并在租赁合同中注明。

退出管理:违反合同取消担保资格

在年度审计中,发现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违约行为,如: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所租住的廉租住房和《办法》。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承租家庭和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被取消廉租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廉租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的,在取消资格的次月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所配租的廉租住房收回,并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不收回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收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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