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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办法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09:07:02浏览69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单位:

《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两年,1月21日,两年

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定海市建成区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能提供的,符合城市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特困职工和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运营由市住房委员会实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管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市总工会、民政局协调。廉租住房的日常租金管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住房资金增量中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管局办公室专户存储、专项使用,用于支付租金补贴和筹集租赁住房房源。

第六条配租住房由市房管局办公室负责筹集,筹集渠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建造廉租房、收购二手房、使用部分公房和接受社会捐赠等形式。

第七条廉租住房分配以租金补贴、实物配租为原则,面向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收到民政部门出具的《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总工会出具的《舟山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为实际居住在定海市的常住居民,且至少有一人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常住户口;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8M2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合法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按照实际领取者确定。

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管局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每年定期核定并公布,2002年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含原居住住房面积),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实物配租,超过配租标准以上部分面积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支付租金。人均使用面积达到8平方米,累计分配使用面积不足24平方米(含)的,按照廉租标准支付租金。房租补贴配租,按实际人口面积8平方米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1)应用

1.申请家庭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从市房管局办公室领取《舟山市市区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申报家庭和住房基本情况。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现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或出租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公房面积证明;

市总工会出具的《舟山市职工家庭特困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一式一份);

(3)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4)家庭成员推荐申请人的书面意见。

2.《申请表》完成后,由特困职工所在单位和市总工会签字盖章。对于属于子网站的申请人

2、审核通过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登记,进入配租等候名单。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房管局办公室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

3、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管局办公室。经核实,市房管局将根据情况变化,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4.市房管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申请表》的时间顺序确定本次分配的租户数量和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申请人家庭无异议的,出具《申请表》;对申请家庭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

5.实物租赁对象以《申请表》为基础与市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租金补贴对象通过《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与市房管局办公室签订租金补贴协议。与出租房屋的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市房管局备案登记。房租补贴由申请人持《廉租房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按季度领取。

第十三条物流对象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配送方案的,取消配送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租补贴对象自领取《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租房的,自动放弃,一年内不再申请。

第十四条市房管局办公室每年定期审核廉租住房分配目标,对符合分配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分配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收回住房或停止支付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如难以立即迁出实物租赁住房的,可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租金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超过六个月未迁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租金的差额,撤销配租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1、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

3.转租廉租住房或者变相转租的;

4、廉租住房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的;

5.办理租赁手续后,已空置半年以上;

6.其他有充分理由认为应当取消资格的;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与其他住房进行交换。

第十七条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和购买,政府在土地、规划、规划、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廉租住房的征收、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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