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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1:33:03浏览97次

有5个条件可以申请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一是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二是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第三,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是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四,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人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以推荐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书面申请并提供三种材料

《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除书面申请外,申请人还需提供三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政府认可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救助证明或收入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第三,办理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此外,当地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由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应当在5日内告知是否受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证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查阅档案、收集证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申请人家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人居住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天。公示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登记。已登记的家庭,无论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还是实物租赁,都必须按规定的条件排队等候。

取消享受廉租住房资格6例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

《办法》规定在几种情况下应取消当事人享受廉租住房的资格。一是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没有如实申报;二是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三是由于家庭数量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四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五是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或转租; 第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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