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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和试行办法,办理程序试行办法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4:35:03浏览125次

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精神,现就本市郊区八区廉租住房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注册申请

(一)申请条件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申请廉租住房分配的家庭,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家庭的保障。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城镇低收入保障)的,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本市城镇低收入待遇一年以上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家庭,是指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并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照顾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7.5平方米以下。

(注:《实施意见》以下面积标准均为使用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租赁合同》所示使用面积或《房屋所有权证》所示建筑面积除以1.33系数换算)计算如下:

申请人户籍所在的现住房面积申请人户籍所在的住房面积与《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相同,且长期共同居住人口(共同居住人口在别处有住房的除外)以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名义出租或拥有产权(标准租住私房除外)申请人家庭人口。

(2)申请审查程序

1.应用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下列文件之一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与普通人分离的家庭,必须将户籍迁入现居住地,方可申请廉租住房(特殊情况除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申请条件的家庭出具《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填写审核意见,在“申请家庭资格证”一栏盖章。

持有的证件包括:《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享受优待的相关证件:《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还应提供烈属、孤寡老人、重残等特殊情况的证明。

2.验证和公告

申请家庭持下列证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局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对住房等相关情况。

(1) 《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并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2)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优抚证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还须提供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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