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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5:38:02浏览106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事业单位: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8月21日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市土地和房屋管理局

2001年7月31日

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和分配制度,改善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999年第70号)》和《京发〔1999〕《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号》,制定本办法。

1.城市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在本市有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或者租金低廉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提供租金补贴。

二、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措施和政策,并制定本市郊区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同时,指导和协调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区县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廉租住房的实施包括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房租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房租补贴,使他们能够在市场上租房。

实物租赁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租金低廉、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

减免租金是指对住房面积符合标准的廉租对象,按照《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建房发[2000]7号)执行新的免租金办法。

四、符合最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城市郊区最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在初始阶段,申请城市郊区廉租住房的家庭暂限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郊县的最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五、廉租住房以租金标准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人均面积标准和补贴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公有住房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减免政策执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最低收入家庭收入的5%确定,然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七、廉租住房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区、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三)提取一定比例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销售;

(4)将廉租住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廉租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

(五)接受社会捐赠并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资金。

九、实行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轮候制度。程序是:

(1)应用。

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计。

户籍所在地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收入、家庭成员和住房材料的审核。

(3)公告。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其居住范围内公布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为期10天;公告发布后,如有异议,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进一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审核不合格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无异议的,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注册。

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登记意见,并注明申请配租家庭的方式。

(5)等候名单。

对已登记备案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和登记排序情况,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抽签排序法出租廉租住房。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划拨租金的,应当重新轮候。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经核实,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变更情况提出变更意见,并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十、接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

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与出租人(单位)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补贴,专项用于支付廉租家庭的租金。根据原住房面积与规定补贴面积的标准差,廉租家庭原住房可自行出租,支付廉租住房补贴租金的差额。

接受配租的家庭腾退原住房,由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实物配租。

十一、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条件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年人均收入超过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租金的家庭,实行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在6个月内停止发放补贴;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6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租金标准根据家庭人均收入增长情况确定)。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由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并按当地市场租金补足逾期住房租金。

十二、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不如实申报的,经核实,由房屋所在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房并停止支付补贴租金,在租赁期内补交租金或者按照当地市场租金标准收回已支付的补贴租金。

13.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

十六、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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