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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伤10级赔偿标准

来源:工伤赔偿作者:梁文君 时间:2021-09-09 05:21:38浏览112次

福建省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劳动争议工伤律师。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依法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应当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区、市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伤快速认定工作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申请人主张发生下列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证明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内被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提交突发疾病死亡证明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6)因战致残或因工负伤的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旧伤复发确认书。

监狱劳动能力

第十九条省和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则。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细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助金:

(一)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的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认定为7级至10级残疾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予续订劳动(聘用)合同、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和当地经办机构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工伤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w

五、六级职工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足15个月的,按15个月发放;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对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2)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贴为5级,每年发放0.7个月;六、每满一年至0.6个月;七、每年以0.4个月计;八、每年以0.3个月计;九年级,每年到0.2个月;10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工伤伤残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足15个月的,按15个月发放;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对于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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