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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岁的工伤怎么算

来源:工伤赔偿作者:莫芝兰 时间:2021-09-09 07:36:39浏览105次

60岁以上工伤怎么办?

2019年,中国人均预期寿命将达到77岁,健康预期寿命将达到68.7岁。相比之下,虽然退休年龄有所延长,但男性仍停留在60岁,女性为55岁。因此,很多人选择退休后重新就业,继续发挥自己的价值。同时,就农民工而言,60岁以上的农民工并不少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就业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根据这一解释的精神,60年的劳动关系终止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有养老金的劳动者不能订立新的劳动关系,而只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此类劳动者在60岁以后的工作过程中受伤,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未购买工伤保险而导致的补缴责任。然而,《解释》第7条所包含的精神可能不适用于移徙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XJTZ 13号)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是,这个回复的表述还是太模糊了。

笔者试图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找到法官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但公开判决并没有在相关问题上找到任何表达。因此,笔者找到了不同地区高等法院的几份判决书作为分析对象:

案例编号:

(2016)鄂行载32号。

案例简述:

胡天舟被介绍到张湾就业培训中心工作,担任门卫,负责车辆进出登记管理和维护门前秩序。2014年,胡天舟在值班室休息时去世。就业培训中心向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说明》,称胡天舟已年过60,与他无劳动关系。此后,该案进入法律程序。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案例编号:

(2016)今敏申136号

案例简述:

黄三在黄三运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死亡时已年满68岁,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社保机构对年满60周岁的主体不允许参加社会保险,管理处以其不能再为黄三省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认为其与黄三省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后,该案进入法律程序。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案例编号:

(2018)粤沈敏13039号

案例简述:

何周信2007年在昊万家公司工作时52岁,一直工作到2017年昊万家公司解除雇佣关系。何周信认为其与昊万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昊万家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提起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地区法院论证60岁以上劳动者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同,但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规则:60岁以上的农民工可以继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60岁以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有养老金的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关于工伤或者死亡的处理,用人单位招用60周岁以上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伤亡的,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按照工伤处理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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