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赔偿作者:植湛芳 时间:2021-10-02 15:10:18浏览172次
五级至六级伤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30个月=166080元
六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25个月=138400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30个月=166080元
六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2019年为66432元/年÷12个月×25个月=138400元
注意事项:
1.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32元,2019年尚未出统计数据。
3.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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