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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受伤赔偿

来源:工伤赔偿作者:然汉洛 时间:2021-10-04 20:10:28浏览1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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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各方权益,律师建议包工头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险,承包人,分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或者安全事故责任险。

随着我国城镇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建筑用工的需求量大增,而农民工有的是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力气,自然而然就成为了建筑工人当中的主力军。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受伤在所难免,受伤后如何索赔是一大难题。本文将主要讲述农民工在城市建筑工地受伤后如何向发包人、分包人、雇主等主张权利,需要通过哪些程序,可以获得哪些赔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及收集那些材料,本人厚着脸皮谓之为“法宝”。

相信很多人是农村出身,即使在城镇长大,至少还有几个农村的亲戚,即使农民工跟你无关,但你的亲戚朋友中可能有建筑商和建筑承包人,包工头等,即使上述都与你无关,你至少住在城镇的房子里面,往大了讲,农民工曾对你住的房子做出过贡献,怀着感恩的心的话,也有必要了解下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如何索赔的知识,所以我希望大家能认真看完该文,并将相应知识传播出去,让有需要的人知道。

唐玄奘历经九九八十一难才取得真经,我的法宝虽然比不上真经,但也不是可以轻松获得的,想获得法宝,请先听我讲完我的一小段办案经历,并不是为了考验你们,而是为了你们能更好的理解法宝。

为了我讲的办案经历更真实,在征求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我将使用真名来表述的案例。2016年8月19日(周五)上午,为了起诉深圳联通,我早早来到福田法院门口,取得第3号立案号,成为当天被福田法院1号窗口接待的第一位立案者,法院审查了我的材料后,认为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将材料退还给我。当时已经9:30了,刚好9:45在福田法院还有另一个庭,我拿着材料就走了。等开完庭后,我发现没有证据证明我曾经准备起诉深圳联通,所以我就想让1号窗口的人员让他出具个退文说明。立案窗口特别忙,等我回去时,1号窗口正在接待一名当事人。

这位当事人就是我的委托人,叫袁彬。他当时穿着一套蓝色工服,情绪有点激动,跟窗口工作人员争论着,窗口工作解释道:你要起诉好几个自然人,但连这几个自然人的身份信息都没有,并且你的证据材料也不全,不符合立案条件。袁彬就说,我今天都第三次来立案了,怎么还不符合条件呢。当时我在旁等候,就看了一下他的起诉状,他的起诉状是手写的,起诉了一个公司和四名个人,但这些个人只有名字,连身份证号码都没。我了解到他在工地受伤现在找不到人赔偿。为了能尽快跟窗口人员沟通,我就跟袁彬解释:你连被告的身份证号码都没有,法院也不可能查询到被告身份信息,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并且你起诉状也写错了,这样也得不到法院支持,你还是找个律师重新帮你准备材料吧。袁彬听了我的话,又跟窗口人员理论了下,就拿着材料退到旁边。

我顺利拿到退文说明后,袁彬就上来问我,这个案子你能不能做。我在2012年曾做过类似案件,当时我代表承包方和包工头,那个案件劳动者要求认定劳动关系,被法院驳回了,最后经调解,包工头给了4万元赔偿。我就说能做,但具体接不接案要等我看完所有材料后再定。当时已经是11:30了,我就把他带到附近的肯德基,请他吃了个鸡腿堡套餐。吃完后我带他回到律所,到会议室仔细研究资料和洽谈。

在会议室里,他厚厚的工装散发着浓浓的汗味,我有点厌烦。追求美是人类的天性,人性的弱点也是客观存在的,不需要回避,但需要认识。我压制住自己的厌烦,耐心地听完他不太顺畅的讲述。结合资料,我了解到他的详细经历。他是四川人,木工,前几年就跟向学明、向磊父子到深圳各工地干活。2015年8月17日,向学明、向磊把他从大冲的工地调到八卦岭的安吉尔大厦工地,安排在木工班。向学明、向磊是从深圳市赣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江劳务)拿到活的,向学明是工地木工班班长。2015年9月11日上午9点,袁彬在安吉尔大厦用电钻时,电钻失灵,电钻的左手柄打在右手。当时木工带班胡明德见到,袁彬虽然疼痛,但认为是小伤,无关大碍。(关于这点,我是非常理解的。我母亲前年肚子疼时,她总觉得可以熬过去,两天后实在熬不住,到医院检查发现是阑尾炎,并且还引起并发症。)2015年9月13日下午,袁彬才到医院治疗,这就造成了举证的难度。检查发现袁彬右手第四掌骨干骨折、右腕部血管瘤,需要手术治疗。

袁彬联系了胡明德,胡明德向医院预交了2万元。11天后,袁彬出院,医嘱告知3-5个月,骨折愈合后还需进行取内固定手术。2016年1月,袁彬做了伤残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2016年1月26日,农历十二月了,袁彬就找向学明、向磊商量赔偿事宜。最后在安吉尔大厦项目经理的见证下,由向磊与袁彬达成了协议:向磊把所欠工资结清,后续赔偿事宜等二次手术后再说(协议上没写向磊身份证号)。

2016年4月,袁彬进行完二次手术后,再找向学明、向磊时,就找不到了。袁彬找到一名法律工作者帮忙,该法律工作者认为现在没有向磊等的身份信息,那么就走工伤赔偿的路径。他认为需要先认定工伤或确认与赣江劳务存在劳动关系。他到工地拍摄了袁彬在工地住宿的照片,然后陪同袁彬与赣江劳务商谈。赣江劳务称:如果能认定有劳动关系,赔偿20万都没问题。袁彬于2016年5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赣江劳务存在劳动关系。赣江劳务答辩称其承包的仅是安吉尔大厦一小部分劳务施工,其不知道袁彬是何单位或再次分包组班的人员,与袁彬并无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裁决,驳回袁彬的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败诉,袁彬失去与赣江劳务的谈判基础。法律工作者陪着袁彬到派出所,居委会,市政府要求解决问题,但都没成功。2016年7月31日,袁彬积蓄用完,只能求助救助管理站买车票回老家。2016年8月,袁彬重新回到深圳,希望法律工作者帮忙起诉,法律工作者说他接不了,袁彬只好自己拿着材料去法院起诉,在第三次去法院立案的时候碰到了我。

建筑行业用工需求大,一个工程的建设,一般是建设单位(发包方)将工程总承包给施工单位(承包方)施工,承包方又会将部分工程以劳务分包的方式交给分包方,分包方还会将部分工程交给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完成。这里面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出了事后找谁解决?其实,法院和立法者早在房地产发展之初就考虑到这些问题了,并且作出了对劳动者有利的规定,我们需要为他们的高瞻远瞩鼓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第11条第2、3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这就是工地受伤后走人身损害赔偿路径的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出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就是工地受伤后走工伤赔偿路径的法律依据。

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毕竟不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其规定有不清楚之处,这就导致具体操作中出现理解分歧。首先,其规定中“发包”的用词不准确,在公认的法律用语中,发包人专指建设单位,但从其语境中可以发现,它指的发包是承包人转包或分包。其次,关于用工主体责任没有释明。一般理解,用工主体责任包括:1、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承担的义务,2、用人单位责任(员工职务行为侵权由单位承担)。这造成了诉讼过程中案由的选择困难(将在下文详述)。

最为重要的是,该规定通过哪种途径要求“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有人认为,既然是用工主体责任,那首先得证明有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才行。在2005年之后的两三年内,也确实是这么操作的。但这么操作后,有人提出用人主体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本意就是在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救济的责任。2009年,西安市中院就在判决中明确用工主体责任是替代责任,劳动者与承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第13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不予支持,

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劳动者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直接主张由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予支持。”从上述可以看出,用工主体责任在实践过程中,大家早达成共识,不需要先确定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在这里,我们需要感谢法院,是法院在实践中将法律规定细化,让人们有了实现法律权利之路。

要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需要先确定劳动关系,但还有很多人至今不知道,甚至现在网上还有自诩法律人的称需要先走工伤认定等程序,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

看完袁彬的资料,我认为袁彬的证据基本上是完备的,这里面有法律工作者的功劳。袁彬在安吉尔大厦住宿时,收集了《安吉尔大厦项目通讯录》,虽然是打印机且没任何盖章,但其中内容显示有项目经理、木工班向学明、木工带班胡明德等人。《赣江劳务会议纪要》无盖章的打印件,其中显示项目经理、胡德明参与会议。胡明德预交医疗费的单据,显示交款人是胡明德。与向磊签订的《协议》中有项目经理的签名。还有之前拍摄的在工地住宿的照片。虽然这些证据每个都有瑕疵,但综合起来至少能证明袁彬在安吉尔大厦工作过,受伤的事情有过处理。

但证据还稍有欠缺,因赣江劳务已否认袁彬在其分包范围内工作,如何证明袁彬与赣江劳务的关系需要证据补强。当时我看到袁彬身上穿的工资上就有赣江劳务的字号,这不是明显的证据吗?我当时就拍了照片将其作为证据。由于赣江劳务否认,那还必须把工程总承包方作为被告,我问袁彬,袁彬说总承包方是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局二公司)深圳分公司。我说那可以了,为保证你的合法权益,我准备将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全作为被告起诉,你回去看下施工牌,确定谁是发包单位后告诉我。

在接案之前肯定会谈到代理条件,我当时对他说,鉴于你的情况,这个案件我准备风险收费,按收到的赔偿款的20%收取律师费。袁彬说可以。可能是因为袁彬没让我说出收20%是因为案件标的小,最终律师费就2万多,案件周期很长可能需要一审二审执行,我需要养家糊口等理由,也有可能我知道他爽快答应背后的原因是因为救济无门,他根本无法拒绝,我是占了信息优势,现在我内心都有点愧疚。好吧,就让我立回牌坊吧。

2016年8月20日、21日,我来到律所加班,完成了民事起诉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文书,整理复印了四套证据材料。写起诉状之前,我必须确定是按人身损害赔偿还是按工伤赔偿的路径请求赔偿。由于袁彬是农村户口,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

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

(袁彬没办居住证,工地除生活费外,在年底才结算工资,且是现金发放),并且即便有证据,工地受伤的赔偿能否适用城镇标准赔偿尚不确定,结合袁彬的实际工资,我认为按工伤赔偿路径对袁彬有利。

请允许我普下法,上文说道

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

能按城镇人员标准进行赔偿的法律现普遍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其他范围内能否适用尚无明确规定。前述2003年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将赔偿分为两个标准,一个是农村标准,一个是城镇标准,两者相差3倍甚至更高。而交通事故频发,这就引起社会上关于“同人不同命”的讨论,反响很大。怎么来应对这个问题,广东省高院在2004年12月出台规定,提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害人

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城镇标准赔偿。2005年,最高院在针对云南高院请示的复函中采用了广东高院的主张,之后,江西、江苏、山东等高院均发文采用该规定,现该规定已全国通用。该规定的出台可以论证本人在《微信公众号开号宣言》中提到的法律重在实践性的观点,同时也必须给广东高院敢为天下先的精神点赞。

2016年8月21日,我准备定稿起诉状时,跟袁彬电话确认发包人信息,袁彬说找不到工地施工牌。2016年8月22日上午,我前往安吉尔大厦拍摄了施工牌,确定建设单位(发包人)为深圳市银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为二局二公司而非其深圳分公司。

当天中午,袁彬打电话给我,说还有点事想跟我说。我说那好,你刚好过来签起诉状,他说这么快,那下午见面详聊。袁彬到所后问我,能不能把向学明、向磊也一起作为被告。我蛮横地拒绝了他,你现在没他们身份材料也找不到他们,告他们根本立不成案,告公司也是一样的,你能获得赔偿,公司赔偿后也会找向磊他们的,我这完全是为了你的权益。诉状签署后,已经3点,我就跟袁彬说,现在去福田法院立案,一般是立不成案了,但既然你今天在,就一起去试下。我们3点半到福田法院,被告知前面还有33个人排队,下午已经轮不到我们了。我当时就想,法院真辛苦,到8月就已经立了2万多个案件,每天要立100多号案件。法院人员编制少,每个法官几乎每年至少审理500-600个案件,几乎每个工作日要审理3个案件,如果是一般人,写判决也写不出来啊。法院在现实中权力小,但几乎所有的疑难案件都要法院解决,就像本案一样,其他单位都解决不了。所以我希望大家对法院工作人员多些理解,多些尊重。

2016年8月22日,我一早来到福田法院,立案窗口的一个小姑娘接待了我。我把诉状和材料递给她,她看完材料后,说她不能确定三被告是否为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和分包方,我说我去现场核实了,就是它们,有手机照片为证。她脸色就不好了,我也有点小情绪,本来想回应她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我有确定的被告法院就应该立案,被告是否正确是审判法官解决的事情。看她继续收材料后,我就没说了。之后,我向她提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希望她考虑袁彬困难,免除他的诉讼费。她回答说,按照院里规定,必须在7日内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才可以免诉讼费,无法提交,后果自负。我当时就急了,因为袁彬是四川人,他在7日内取得贫困证明不现实,但如果法院不回复我能否免诉讼费,诉讼费必须在7日内交纳,不然按撤诉处理怎么办?她回应说,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不要再说了。我当时准备发怒,但看她已经在打印案件受理通知书,就停下来。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我细看,原来诉讼费不是一定要在7日内交纳,如提出免交申请的,可以等法院审查不同意后再交。我当时就想:你如果这样跟我说,免交诉讼费法院一般要求提供贫困证明,但具体决定权在审理法官,我无法决定,如法官不同意你的免交申请,那你要在7日内补交。这样我就完全清楚了,你一句

后果自负

真的很伤人,当然我自己也存在对诉讼费交纳规定不熟的不足。最后,我要求她签收证据材料清单,她说院里规定现在不由立案人员签收证据清单,你要就去找审判法官。我又准备发怒,只见她把案件受理通知书递给我,然后收拾材料后离开了窗口。

倪伟律师在《超级合伙人》一文中提出情商分四个层次:不知不觉,后知后觉,当知当觉,先知先觉。我在这想问下倪伟律师:我几次准备发怒时都提前克制住了,是不是差不多达到了你所说的先知先觉的标准,我也是有点慧根的吧。

小姑娘惹得我有点不开心,且之前福田法院都签收证据清单,我就问到立案庭领导的电话。跟他电话说,小姑娘服务态度不好,可能是因为生活中受了什么气了吧,也理解立案任务重压力大,但还是希望到工作中保持平静,还有,现在福田法院怎么不签收证据了,法律规定要签收啊。领导回复,他会好好跟小姑娘说下,现在立案庭人手不足,每天立案忙不过来,根本没时间核实证据,你要签收证据清单,可以找审判法官。听了他的解释,我完全理解了。出了法院门,看到小姑娘推着一车档案往立案楼走,笑眯眯的,但一看到我,马上又黑脸了,应该是我长得丑吧。

以上是我的办案历程,下面我就要从我的办案经历中提炼法宝了,请收好。

一、被告的确定。

无论是走人身损害赔偿路径还是工伤赔偿路径,被告都是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包工头。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发包人(仅指建设单位)是不需要对事故承担责任的,如果它已经选择了一个有资质的承包人的话。但为什么要把它作为被告呢,首先,法律规定不明确,多个法律条文对发包人的定义不一致,且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或劳社部规定,都规定发包人要承担责任,所以,为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还是多增加一个被告吧,不过只需要多复印一份材料而已,况且将发包人列为被告,可以更好地查明承包人、分包人,也可以由其施加压力。

二、证据的收集

所有案件中,证据最重要,下面我简单罗列下部分证据:

1、工资条、发放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工作证、工服、在工地工作时的照片,工友的证人证言,这些都可以证明劳动者在工地工作的事实。

2、受伤时的照片、证人证言、病历、医疗费交款单,这些都可以证明受伤的事实。这里补充一句,在接受治疗时,一定要跟医生说清楚在哪受伤,怎么受伤,并且让医生写到病历中。

3、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伤残鉴定意见书等,能证明需要赔偿的损失数额。这里强调一下,出院时要求医院在医嘱中注明:休息时间、护理情况、加强营养等。

经常有当事人来问律师案件到底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啊,我说证据最普遍的就是合同,但所有

能留存下来并且能证明之前所发生的事情真相的事物都可以作为证据

,请大家放开思维,努力找证据吧。

三、赔偿项目

(一)两种路径的赔偿项目

1、按人身损害赔偿路径请求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也简单,就是要求各被告连带承担上述损失。

2、按工伤赔偿路径请求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或者是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是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可能会注意到,《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啊,怎么可以请求呢。我认为我的说法还是有依据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第5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现在劳动者虽然还没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按常理应该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吧。鉴于《工伤保险条例》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诉讼请求就分两项,第一项要求各被告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连带赔偿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所有损失,第二项单列要求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两种路径的优劣比较

1、人身损害赔偿还是适用过错原则,而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工伤赔偿路径占优。

2、从赔偿项目可以看出,两者基本相同,主要差距在于伤残赔偿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或者是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是农村户口,在尚不确定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情况下,我认为工伤赔偿路径比较有利。在伤残1-6级的情况下,工伤赔偿有伤残津贴,对于比较年轻的劳动者,我也倾向于工伤赔偿路径。

3、建筑工的钱来之不易,如果建筑工是城镇户籍,受伤过错无过错,且伤残等级在7-10级,那么还是根据相应数额来确定。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各省规定不一,现仅比较深圳在2016年的伤残赔偿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伤残赔偿金

伤残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

357066.4

13个月工资

25个月工资

6个月工资

267799.8

11个月工资

15个月工资

4个月工资

178533.2

9个月工资

8个月工资

2个月工资

10级

89266.6

7个月工资

4个月工资

1个月工资

从上表可以看出,十级伤残的,工资超过7439元,;九级伤残的,工资超过9396元;八级伤残的,工资超过8926元;7级伤残的,工资超过10502元,选择工伤赔偿路径比较有利,反之请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路径。

有些人可能还停留在几年前的观念,认为农民工哪来这么高的工资啊。我要说,你的观念早过时了。现在建筑工地用工缺口大,农民工背井离乡来城镇,工资没有每月7000元左右根本请不来人。建筑工地上的工人基本上是父辈级的人物,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基本没有,以后缺口会更大。我和朋友经常调侃要去搬砖了,该调侃没有任何恶意,只是我们认为农民工太累,相对于房价的上涨,我认为建筑工工资涨到每月3万也非常合理。

四、案由确定

如果走人身损害赔偿路径,案由很明确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但如果走工伤赔偿路径,我在选择案由的时候就碰到了难题,在立案的时候就不自信地填了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前已述及,因劳社部规定未与法院规定相配套,而法院主要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大法制定案由,导致该案没有合适的案由,现分析比较类似的案由。

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该案由似乎很贴切,但该案由是在劳动争议的项下,而劳动争议依法需先仲裁,而本案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因为怕法院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为由不予立案,我没敢选择该案由。

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该案由对应的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法条,指的是员工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一个案由。该案由也不符合本案,但我选择它作为案由,原因有两个。其一是用工主体责任和用人单位责任在字眼上最相似,其二,将包工头雇请工人的行为视作承包人、分包人的职务行为,也可以解释通。

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建筑工并不属于劳务派遣人员,但如果将包工头雇请工人的行为视作包工头将工人派遣到承包人、分包人单位似乎也能解释。

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该案由粗看似乎特别贴切,但该案由的范围是个人向个人提供劳务,而本案主要是要追究单位的责任,所以也不是完全吻合,但如果加上替代责任等理由,完全能解释。

我不确定法院最终会认定什么案由,但我认为在起诉的时候采用上述任意案由均可以,在诉讼请求明确且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可能单因为案由错误就判决败诉吧。

五、对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包工头的建议

首先要做一下说明,我写这篇文章并不表示我完全站在建筑工的立场上,律师是多方利益的协调者,希望各方的合法利益均得到有效维护。

(一)对发包人的建议。

1、选定有资质的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在施工过程中全程关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及时协调解决。

(二)对承包人的建议

1、加强管理,尽量排除安全隐患。

2、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加强与分包单位的沟通,要求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范。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及时协调处理。

4、购买工程一切险或安全事故责任险。购买保险的好处是出现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为避免承担责任也会全程监督施工过程,查找安全漏洞,进行安全培训,在制度上保障安全生产。

(三)对分包人的建议

1、加强对自己员工及包工头雇请的员工的安全培训,增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得到落实。

2、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及时协调处理。

3、购买工程一切险或安全事故责任险。

(四)、对包工头的建议

1、积极垫付医疗费。包工头雇请的工人基本上是老乡或认识的,在工人受伤最困难的时候,作为包工头必须先垫付医疗费。

2、为工人购买人身意外责任险。虽然人身意外责任险的受益人是工人,并不必然减轻包工头的用工主体责任,但如果工人保险受偿了部分,工人还是可能减低赔偿要求的。

3、以存在承担安全责任风险为由,要求分包人提高施工费用,可以单列一条安全责任费用。

本人非常讨厌听到有人说:既然协商不了,那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吧,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吧。说的人好像很遵守法律一样。我想说的是,法律早有规定,不需要每次都通过诉讼解决,要求通过诉讼解决根本就是仗势欺人。

所以我希望,建筑工在看到本法宝后,可以拿着本法宝跟相关责任人协商好赔偿事宜。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包工头在看到本法宝后,可以及时与建筑工协商一致,调解肯定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地少;如果说你算不清具体应该赔偿多少,你完全可以找律师帮忙计算和协商。

以上就是我提炼的索赔法宝。大家仔细看过本文后,会发现该法宝还是有缺陷的,其一是我代理的袁彬案尚未判决,未有确定结果,其二是关于案由部分还需要探讨和确定,但我还是决定把它发出来,我希望受伤的工人能早一天看到本法宝,知道权利救济之路,而不再茫然无助。

最后,我再次请求大家将本文转发,送给有需要的人士,谢谢。

特别说明:本法宝的不适用范围:1、农村自建房雇请个人施工受伤案件,该类案件只能走人身损害赔偿路径。2、工地死亡案件。工地死亡案件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安监部门、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请配合政府相关部门。

小提示:本法宝部分内容也适用于追讨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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