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赔偿作者:奕朋巩 时间:2021-10-09 14:04:48浏览137次
观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受十五天起诉期限的限制,根据仲裁调解法的的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
理由:
一、有的地区将劳动争议仲裁委确定为劳动局内设机构,具有准行政机构的性质,有的地区将劳动争议仲裁委确定为事业单位,但劳动争议仲裁委无论是行政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在法律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均无权在法律规定之外对申请人起诉的时限进行限制。
二、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可以了解目前在我国立法机构对“15天”的期限是持否定态度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杨景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记载:“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规定了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申请人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应当给予申请人充分的时间去为诉讼做准备,
而不应将申请人就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时效限定为十五日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赞同这一意见】
三、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仲裁裁决书,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并未作出实体处理。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15天内起诉”针对的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等同于仲裁裁决书,不应适用“15天”的规定。“仲裁裁决书”是对劳动争议的实体处理,是针对实体而言。“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事由作出的,仅仅是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形式上的审查,未进行实体审查,两者不可混淆,也不应当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