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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分公司,上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6:38:03浏览88次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

(一)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原则

1.注册资本已缴足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和发展。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能够按照投资初衷健康发展,避免盲目设立分支机构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展,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只有注册资本完全到位,已经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在国内销售自己的产品,才能设立分支机构。

2.已经进行正常生产活动,需要销售产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是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实施项目,按照投资思路和步骤尽快生产产品,实现投资企业的初衷。

3.非法人商业登记的原则如上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具有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主要是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或从事一些售后服务。注册方面,实行商业登记,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立外商投资公司注册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文件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属于公司章程(原件);

4.关联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办公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提交自有房产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进行核实;租赁房屋应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和出租人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出租人为宾馆、饭店的,还应当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预批准文件;

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方可注册的项目分支机构适用的与预许可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其他相关文件和证明。

注:以上未注明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签名。

注:房产证、办公楼:产权单位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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