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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需设立的机构有哪些?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20:46:02浏览145次

导读: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只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董事会、监事会等业务执行机构。具体分析如下:

由于实体一人公司在外部形式上完全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其组织架构的设立没有问题。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在制度上仍然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根据各国的意见设立股东会、董事、董事会、监事会等业务执行机构。

因为实施公司业务后的利害关系人不是股东,其他人与公司的债权人、相对交易的第三人和未来股份受让人均有利益关系。但由于世界各国(法国除外)的现行法律并没有根据一人公司的特点单独立法,也没有在商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适用于一人公司的专属条款。然而,现行法的理论框架是以复数股东为基础的集团法律框架,这与一人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特点完全不相容。因此,一人公司适用现行法律时,往往难以适用。因此,我们应该根据一人公司不同于传统公司法的事实和一人公司的特点,通过单独立法建立自己的组织。

在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情况下,事实上不可能形成股东会,我们不需要坚持一人公司一定要成立股东会。一人公司产权单一,股东大会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股东可以不经过股东大会直接向外界表达。否则会得出牵强附会的结论,如“单个股东出席等同于《公司法》规定的全体股东出席的股东大会,无需适用召集会议的程序性规定”、“股东大会授予单个股东的权限”。在我看来,一人公司的股东大会应该采取什么机关的性质,是否成立要看公司的需要。没有必要强迫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一人公司没必要设董事会。根据较早认可一人公司的国外的实践经验,一人公司除国有性质外,大多是由中小个体企业重组而成的一人公司。每个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多;此外,为了集中运营中的权力,大多数组织只有一名股东兼任公司的唯一董事。

因此,我们不需要聘请其他人担任公司董事,否则不仅会导致权利分散,还必然会增加不必要的人事成本。在大多数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董事的情况下,要求这类公司设立董事会,无异于用法律强制一人公司增加总董事。如果是这样的话,后果不仅会使组织成为一个有名无实的机构,还会在一人公司的内部关系中造成麻烦,比如主管董事行使职权,要求支付工资,要求竞选董事长。所以我认为一人公司的董事会应该采取任意机构的性质,要不要设立取决于公司的需要,所以没有必要强制公司设立董事会。

一人公司必须强行成立监事会。有限公司在不是一人公司的情况下,股东是多元的,因此如果其中没有监督机构,其内部监督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形成的制衡来实现一定程度的监督功能。此外,如果政府机构的监督权被纳入

因此,不应完全适用有限公司的任意性规定,而应采取强制设立措施。因为现代公司理论要求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是为了盈利,公司的经营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该规定一人公司必须设立内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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