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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08:42:01浏览70次

建立模式

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充分认可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公众不得参与股份认购。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颁布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将招聘编制分为定向招聘编制和社会招聘编制两种。1994年6月19日,原国家体改委发布通知,停止审批目标控股公司。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募集设立的公司均指社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建立原则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在公司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批准设立公司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我国《公司法》第93条规定,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特定对象的招募,应以设立标准为原则。但有些特殊行业必须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注册。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批准设立的除外;公开发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批准设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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