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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法律风险的通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08:44:02浏览80次

(一)出资形式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至于非货币性财产权的范围,只要能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就符合我国法律对出资形式的要求。

但是,一些特殊形式的非货币财产权利仍然受到我国法律的限制。例如,根据我国法律,投资者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权或有担保的财产等为条件进行固定价格投资。

由于出资方式选择不当,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和批准。因此,股东在出资前,应全面了解我国法律对设立公司的规定,或借助专业机构,对出资资产进行重新安排。

(二)出资方式变更的法律风险

投资者在设立协议中确定彼此的出资额和出资形式,但在具体实践中,投资者往往会改变出资的资产形式,这就隐含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如投资者将投入的财产变更为非货币性产权,需要重新评估投入的资产,增加成本和时间成本,延迟公司设立程序;非货币性产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导致公司无法成立等等。

因此,投资者在变更投资形式时,应当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完整的评估,或者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避免法律上的盲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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