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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的申报程序和原则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09:44:02浏览122次

首先,业务流程

(1)审批范围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4条和《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受理和批准台湾、香港、澳门和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在上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

其他行业,根据业务性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委、部、局审批。

常驻代表机构的性质

常驻代表机构是指从事间接经营活动,代表母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经营活动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派出企业承担。

根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和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委托审批机关认可的对外贸易公司、对外经济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公司作为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代表台湾、香港、澳门和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各种材料,办理申报手续。

(2)基本条件

一、申请台、港、澳及外国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

二、申请台、港、澳的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申请台、港、澳、外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材料;

四、申请台、港、澳及外国企业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二、办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30日发布)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1995年2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1986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所需材料

承办单位代表台、港、澳及外国企业,应向审批机关申报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所需的各类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表;

2.主办单位代表台、港、澳及外国企业办理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手续的申请报告;

3.台港澳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申请表;

台港澳及外国企业申请在上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1.设立代表处的申请书应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内容包括:企业概况、设立代表处的目的、代表处的名称(代表处的法定名称:公司在所在国家/地区的名称为上海代表处)、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常驻期限、办公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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