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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法人设立和法人成立的区别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10:18:02浏览136次

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申请书》,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签字);

(二)经组建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章程;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出具的验资证明(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联营企业);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聘用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住所使用证明(如果是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和出租人的产权证明);

(六)会计人员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文件和证明。

(以上2-7项直接填写或张贴在登记表上)

(八)经营范围涉及国家垄断和专项治理项目的,应当提交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合营企业应提交由合营企业成员签字盖章的协议、章程和合营各方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属于外国的,还应当提交经当地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其资本信用证明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

设立非公司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成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和章程;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可以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依照法律或者章程必须设立的管理机构、财务会计机构、劳动组织等机构; (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基金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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