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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暂行规定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11:02:02浏览101次

:山西省政府:号文件郑锦38号

颁布日期:19930312分类:股份制

实施日期:19930312;有效性:

《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暂行规定》已经1993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省长

1993年3月12日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程序,促进股份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集体企业拟改组为公司的,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协议,同时成立筹备机构。

当一个企业是唯一的发起人时,所有的资产都应该投资于公司。

第三条发起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的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股本总额、股份类别、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其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三)共同委托申请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姓名及相关事项;

(四)设立公司的资金来源、支出范围和费用承担;

(五)公司筹备机构所在地;

(六)承担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七)协议生效和终止的日期。

第四条设立公司,发起人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并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起协议、公司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查,并在十日内签署审查意见,退回主办单位。

第六条发起人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对设立公司的审查意见后,以非货币形式认购股份的国有企业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经批准后,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委托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进行验资,并提出产权界定意见,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函;非国有单位可以直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应当进行验资并提出产权界定意见。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登记。非国有资产所有权涉及多方面的,产权由相关方确认。

第七条资产评估和验资结束后,发起人应向省体改委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并附发起协议、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确认通知书、验资报告、招股说明书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国有企业重组公司时,还必须出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资信证明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管理部门同意企业重组的文件。

非国有企业以全部资产重组为公司的,还必须出具产权人同意企业重组为公司的文件。

公司有国有股的,应当在向省体改委提出申请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国有股份额、持股方式、股权收益上缴渠道、股权代表等进行审批。

第八条

第九条省体改委收到公司设立申请及相关附件后,应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相关文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

第十条公司筹备机构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备设立登记。注册后在银行开立临时账户,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一条公司发起人批准设立后,应当制作认股权证,由认股股东填写。认购证书应说明: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股份总额、种类、数量、每股面值、股份或认股权证的面值以及每股发行价格;

(三)股票或者认股权证的承销和认购方式。

(四)发行股票或者股票权证的起止日期;

(五)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编号和日期。发行股票的认购证书必须有批准机关的文号和日期。

第十二条认股人应当按照认股权证载明的股份数额和支付期限支付股票价格。认购人逾期未缴款的,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公司股份认购应当在筹备设立登记后三个月内完成,不得超过发行限额。

第十四条公司股本缴足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第十五条创立大会的决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创始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占总股本的比例;

(三)决议的形成方式和事项。

创立大会的决议应当在会议主持人签字盖章后十日内分送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登记。公司经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需要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山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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