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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14:22:01浏览98次

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

第一节设立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发起人达到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股票的发行和准备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公开发行的形式。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公司。 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名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应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的筹备工作。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的设立方式;4.公司的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和认购的股份数;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8.公司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法;(十一)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原因;(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式;(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进行财产验证和转换为股份。定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和定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发起人的出资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第八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八十二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认足发行的股份后,立即缴足全部股份;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资金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发起人缴足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企业登记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应当批准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发行申请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撤销。股票未募集的,停止募集;如已募集,认购人可要求保荐人按已缴股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 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1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面值和发行价格;3.发行的无记名股票总数;4.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5.本次发行的起止期限及发行逾期时认购人可以撤回所认购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股份认购表。认购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认购人应当填写所认购股份的数量、金额和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的股份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 第九十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与银行签订募集股份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约定代收和保管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凭证,并承担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凭证的义务。 第九十一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公司成立大会。创始会议由认股人组成。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期限未募足已发行股份的,或者发起人未能在已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按照已缴股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 第九十二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须有代表半数以上股份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建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审查公司的设立费用;6.审查发起人用于抵充股份资金的财产的定价;7.不可抗力或者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三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以股款抵缴出资后,除不能按期募集足够的股份、发起人不能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 .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3.章程;4.筹建公司财务审计报告;5.验资证明;6.姓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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