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可以以劳务出资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15:30:04浏览74次

1、公司设立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顾和张在同意成立一家公司。顾提供了公司成立所需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公司营业场所和办公用品所需的费用。在此期间,张一个人办理了公司成立的全部手续。公司正式成立后,顾任总经理,张任副总经理。公司效益很好,顾不愿意和张分享利润。张不在时,谷召集公司全体员工开会,免去张副总经理职务。张表示,公司在成立过程中已经做出了努力,应该是大股东之一,应该参与公司的分红。公司创始人可以通过劳务出资吗?

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基本案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资本由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组成。但根据中国的《公司法》,劳务不能作为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即中国公司不能将劳务作为股东。虽然张在公司成立期间付出了大量的劳务,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些劳务不能作为张作为股东的出资,即张从一开始就没有取得公司的股东地位。

案例分析:

2、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很难准确衡量劳动贡献的价值,更取决于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其价值不明确时,就会因为这种违规行为而产生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在评估中,还需要看合伙企业是否有实际利润分配比例或亏损承担,作为劳动贡献价值的补充确定。

(1)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与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不同,劳动出资人可能没有以财产出资的能力。所以要提前明确是否按照正常出资人承担责任。当劳务出资人有足够的财力时,法律风险可以忽略。

(2)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对企业贡献的价值在于它提供的劳务。但是,合伙企业中劳务出资比例一旦确定,劳务出资人将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也不会自动消失。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务提供者不提供是一种抽逃投资的退火行为。毕竟,劳动服务提供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技能的情况下,不会有继续提供劳动服务的必要。因此,一些合伙企业会对是否应该减少出资比例产生争议。

(3)劳务出资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与其他合作伙伴不同,劳动贡献者对企业有实际投资。当它们退火时,合伙企业实际上不再享受它们提供的服务。由于劳动贡献者的退火行为,合伙人之间经常发生冲突。

(4)劳务出资退伙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的目的往往在于公司发展的需要,而不是体现资本的属性。因此,为了克服不能作为出资的困境,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虽然劳务出资不能作为出资形式直接登记在公司资产中,但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的合议转化劳务价值,作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有效资源。

3、怎么处理劳务出资?

在对设立公司的股东所提供服务的价值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签订股东协议,其他股东承担垫付义务,或者形成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其中股东权利等同于劳动出资份额。

方法一:股东协议或章程。

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出资认购方式,充分评估劳动出资的价值,并以经营期间的报酬出资。

方法二:报酬转换

根据有意提供劳务的股东及其劳务价值,设立股权激励计划

以上是在现行法律禁止劳务投资的前提下,对劳务投资提出的一些折中方案。具体细节和操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但在劳动力投入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出资对应的劳务期限应明确;

(2)对于资助的劳务,应确定可衡量的标准,如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或劳动质量标准;

(3)应为劳动股东设定竞业限制条款;

(4)每个妥协的税负都要提前综合考虑。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