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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在国务院规定之前,可以暂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一步:咨询后收集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审批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相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预许可的,应当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工商局确认的出资银行开立出资专用账户;办理出资和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当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和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待《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到工商局缴费,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五个条件。
第一,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和人数条件。国有独资公司是投资主体单一的公司,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行使股东权利。国家投资者应当按照政企分开、转变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的改革原则,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其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应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被投资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国家投资者以投资者身份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挥和干涉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者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生产经营规模巨大,投资额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注册前缴纳全部出资。其中,以现金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入拟设国有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以实物或者其他产权出资的,应当对资产进行验证,依法评估资产价值,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是制定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投资者批准。公司章程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准则,对公司及其投资者、董事、监事和经理具有约束力。
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使用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任何公司从事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