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3 19:51:01浏览68次
2007年11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三种情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号文(高虎发行[2007]9号),供上海市法院审判实践参考。
要点是:
1.无照驾驶或者驾驶无牌机动车被用人单位指派后,或者忘记携带相关证照,所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工伤处理;工伤认定机关不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判决撤销其决定。
2.因自身主观原因未取得证照,正在无照驾驶或者驾驶无照车辆的,人民法院不作为工伤处理。
3.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工伤认定机关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不作为工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