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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致人死亡,酒驾致死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20:12:03浏览99次

老板酒后驾车,在路上与一名女职工发生争执后,突然发动汽车,将女职工连同自行车一起拖了150多米。拖的过程中火星吱吱作响,女工的耳朵脸颊头皮都磨掉了。 第二天一大早,女工惨死,行为恶劣的醉酒老板试图让妻子“拿包”却被抓.这一系列令人发指的罪行发生在今年4月17日晚的如东县(本报4月19日、20日连续报道)。最近几个月,此案的进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记者获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本月11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案犯如东县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陆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3万元。

案情女工被卷入车下拖行致-脑损伤

今年4月17日晚,47岁的沈(音译)从她工作的服装厂回家。当她经过如东县觉岗镇人民路南闸桥北端时,与当时酒后驾驶别克轿车的鲁发生了小摩擦。陆把车停下来和他们争论了一番后,陆突然发动了汽车,把沈和他的自行车一起拖到了车轮下。拖了150米后,沈和他的自行车都被扔出了车,陆却开车走了。事后,为了开脱罪责,他试图让妻子为自己“背黑锅”,但如东警方发现了。车祸现场血迹斑斑。在150米长的路上,沈的耳朵被擦破后掉了下来。据目击者称,鲁在开车拖行时,甚至看到了地面上的火星。 第二天早上,沈死了。经法医鉴定,死者左脸颊完全擦伤,脑组织裸露,胸部等部位嵌有结石。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

随后,鲁被如东警方刑事拘留。经检测,卢当晚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63 mg /100 ml,已达到二倍醉酒标准。

经本报等媒体报道,这起愤怒的车祸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6月17日,南通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害人沈的亲属共要求赔偿200万元。今年7月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如东举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庭审前,陆家人已将赔偿金45万元存入法院指定账户,但双方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争议是故意杀人还是交通肇事?

在庭审中,陆是故意杀人还是酒后交通肇事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控方称,事发时,为了逃避酒驾的处罚,陆刹车后再次发动汽车逃离现场,导致坐在车前的沈和他的自行车被夹在车下。卢明显感觉到车下有阻力和金属摩擦,意识到车下可能有人,但他还是没有停下来。而是拖着沈和他的自行车走了150多米,然后把车开到桥尾的隔离带,把沈丢在路边开走了。“一个活生生的人,被夹在车下,被拖了150多米。这样的场景发生在我们活着的人身上,真的难以想象。”公诉人声称,陆回家后仍然知道回家的路,并请妻子为他代班,这进一步表明他当时是有意识的。

目击者的证词还显示,看到一名女子(沈某)戴着头盔坐在地上背对着车,旁边有一辆自行车翻倒,车前灯亮着,路灯亮着,车里的司机应该能看到车前有人。但很快,车启动了,既不航向也不倒车,却撞在了女子的背上,女子被带到车下不见了。目击者和其他人喊停车,但无济于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进一步作证说,鲁驾车离去后一直尾随其后,看到汽车在三个路口减速并打开转向灯,最后停在如东县国防大厦北侧的一个车棚内。这

但在庭审过程中,卢说不知道车下有人,也没有听到车外群众的喊叫声,所以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他说不记得那天晚上发生了什么。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也一致认为,检方对陆犯故意杀人罪不适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陆在本案中有直接或间接故意。他们认为酒驾至少有两次碰撞,造成死亡,从而可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碰撞致人死亡的,一般认定行为人有主观过错。鲁与沈只有轻微的碰撞,当时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鲁并无间接的意图。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陆再次发动汽车时看见沈坐在车前,而且当时他还严重醉酒。因此,本案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重判无期

故意杀人证据确凿

经司法鉴定,陆驾驶的苏F36X68牌照别克轿车的灯光、刹车、方向均合格;气象部门确认,事发当晚为多云转多云,无雾、降雨等影响视线的天气,能见度较高;路灯管理部门也证实,事发现场路灯当晚正常开启。所以,陆说,他再发动车的时候没有看到车前有任何人,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沈及其自行车被卷到车下,拖行150多米后逃逸,致使沈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定,鲁在听到车下刺耳的金属声时,充分意识到车下可能有人,感受到车内明显的阻力,路人对他大喊大叫。事后,他试图让妻子顶罪,证明鲁主观上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

据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沈家属人民币43万元。对于这种补偿,失去亲人的家庭极其平静。沈的弟弟沈爱山说:“既然是故意杀人,就要付出生命的代价。现在人都走了,多赔点钱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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