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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僧人被判死缓,在逃嫌犯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3 22:00:05浏览135次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提供的资料显示,去年5月12日持刀劫持大型客车并造成多起交通事故,造成2死10伤27伤的犯罪分子苏某,近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被告苏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被捕前是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公司第三分公司维修工。

法院发现,2008年5月12日16时许,苏某从公司回家,以为有人要在家里自杀,于是拿着匕首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派出所报警。看到他语无伦次的话,警察扣留了他的匕首,并通知苏的同事,他的弟弟和女儿把苏从警察局带走。当四个人走到呼和浩特光华街的时候,苏突然从一个水果摊上拿起了一把尖刀。这时,一辆33路公交车停在车站,苏某持刀将司机强行推倒,然后沿着光华街、兴安北路、新华街、西林北路、中山西路、通道北路等主要街道行驶。在此过程中,苏某撞向27辆汽车,造成多人受伤,并在新华街金融大厦前的路边撞向一辆巡逻车,造成田某某和赵某某死亡。在呼伦贝尔北路贝波路口,苏某驾驶的公交车因损坏而停车,苏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结论为:苏有“妄想”;限制责任的能力。苏律师关于自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辩护意见是有事实根据的,法院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持刀劫持公交车,在市区主要道路上故意撞击车辆,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人死亡,10人受伤,20多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苏犯罪的事实成立。由于苏的犯罪行为给死者家属和伤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苏应予以赔偿。发现苏没有赔偿能力。

法院裁定,被告人苏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苏某被免除对死者和伤者家属经济损失的赔偿。对于上述一审判决,被告苏某不服,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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