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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补偿费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4 08:12:03浏览67次

交通事故中一方不幸死亡,不仅给死者家属带来精神痛苦,而且家属死亡直接导致未来家庭收入减少,本质上直接给家属带来经济损失。如何弥补这种经济损失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死亡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具体为: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20年。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三、如何选择上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被起诉地的标准计算的,所以被起诉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密切相关。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交通事故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前,当事人可以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标准高的法院管辖更有优势。在选择被诉法院时,应同时考虑诉讼成本,如道路距离、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当地诉讼的便利性、当地保护等因素。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导致死亡赔偿金数额存在明显差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按死者户籍区分?实践中的普遍观点是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农村户籍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以户籍设定标准有失公允,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初衷。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金采用“继承与损失”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减少的补偿。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定居是非常普遍的,这些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和生活费用与城市户籍人员没有什么不同。因此,笔者认为,以死者惯常居所作为适用城乡标准的条件,更为公平、实用,也更符合立法本意。五、交通事故中的胎儿死亡问题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导致胎儿死亡的,是否也需要胎儿死亡赔偿?根据现行法律,不需要赔偿。胎儿仍在母亲体内,无民事权利能力。我国现行法律只考虑胎儿的未来继承,对胎儿的其他利益没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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