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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帮忙换备胎吗,补胎保险公司要报销吗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5 14:09:02浏览62次

爆胎致死补胎员保险公司赔偿11万【事件】移动补胎员赵在补胎过程中爆胎,当场死亡。赵的家人等六人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日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华等六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

爆胎致死补胎员保险公司赔偿11万【事件】移动补胎员赵在补胎过程中爆胎,当场死亡。赵的家人等六人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日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华等六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

王是CZ2111卡车的车主,李是王雇佣的司机。2008年10月3日下午3时许,李驾驶苏CZ2111卡车将水泥熟料卸至港口后,因发现右后轮内胎有故障(听到摩擦声)与机动补胎工赵联系。双方协商好更换备胎的价格后,赵开始更换备胎。后轮第七颗螺丝卸下时,内胎爆开,将外轮向外推,导致赵撞车死亡。王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苏CZ2111卡车投保了强险。赵一家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陈述】本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 (1)条规定“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社会机动车辆虽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和其他供公众使用的场所; 第 (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在道路上的过错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中的事故发生在车辆行驶到目的地的过程中,应视为车辆行驶过程;本案事故地点为机动车和行人可以自由通行的码头,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范围;本案事实是车辆行驶过程中因更换备胎造成第三人伤亡;本案事故主要由肇事车主王疏忽对车辆的保养,赵疏忽未能及时将换下的轮胎内的气体排空所致。既有当事人的过错因素,也有一定的事故因素,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定义。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拒绝受理。

此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条和第6条规定,强制保险旨在保证第三人即被害人在因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获得保险人的救济,是为未指明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障性保险。赵在为被保险车辆更换备胎过程中因爆胎意外死亡,属于强制保险规定的第三人范围。保险公司应在11万元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死亡伤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予赔偿”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设立保险的目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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