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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名氏全责如果追究,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5 15:39:02浏览141次

[导读]:的人身伤害案件在整个索赔业务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由于受到交警部门、民政部门、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影响,各地都有被动主张。近年来,PICC P&C河北张家口分公司一直加强理赔管理和控制,在探索匿名人死亡赔偿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赔偿新途径探索

案情

2009年6月28日,张家口宣化分公司投保的被保险车辆与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当场死亡。事故经宣化县交警队确认,被保险车辆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行人没有联系方式,交警队无法与他的家人取得联系,公告后也无人认领。该行人成为张家口市宣化区分局实施强制保险以来首例死者匿名的特殊案件。

按照交警队要求,被保险人支付死者丧葬费7871元,死亡赔偿金8万元。

2010年,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如何处理这个案子上有分歧。

意见一:可以支付被保险人。根据公安部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4条明确规定:“身份不明的死者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根据法医鉴定报告的大致年龄暂按中间年龄计算。在核实不明尸体身份后,应当根据实际身份和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补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经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赔偿权利人。交警队按规定没毛病。因此,本案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偿金。

意见二:不能赔偿被保险人。根据死者匿名的交通事故第六条第(三)项的交通保险赔偿部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死者身份无法确认的,交通保险赔偿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不能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存入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交强险的赔付标准,用票据补偿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等费用。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应赔偿给无赔偿请求权的个人或机构,可根据法律文书另行处理。”保险公司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赔偿金,但当地没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相关案例

以前也有民政部门代表死者为匿名人索赔的案例,但民政部门不是索赔的法律主体,保险公司不应向民政部门赔偿。同样,交警部门也不是合适的索赔主体。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只是一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并不是交通事故赔偿必须遵守的法律。发布本文件的目的是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结论

结合相关案例,PICC张家口分公司尝试了一种新的赔付方式,即在张家口地区没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对死亡赔偿金进行赔付,只对已经发生在限额内的丧葬费进行赔付。被保险人向交警部门支付的赔款,可以自行返还,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返还。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承诺,一旦匿名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立即支付赔偿。

在没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PICC P&C张家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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