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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5 21:21:04浏览134次

一起交通事故因他们的共同过错而导致死亡。案例介绍:李酒后逞能,其朋友无照驾驶的出租车与秦超载的公交车迎面相撞,造成秦车上的赵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是李,次要责任人是秦。赵的亲属向法院提起上诉,李与秦构成共同侵权

一起因两人共同过错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介绍:李醉酒逞能、朋友无证驾驶的出租车与秦超载公交车迎面相撞,导致赵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是李,次要责任人是秦。赵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和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构成共同侵权。

【案例分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李、秦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的行为与秦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赵之死是李、秦共同过失所致,属于共同侵权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人李、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和秦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分别对赵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共同侵权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给人造成损害,或者即使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但是他们的侵权行为确实合并产生相同的损害后果。其法律特征是:加害人的多重性、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损害结果的同一性、数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共同侵权的法律后果是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赵的死亡是由李的过失和秦的过失共同造成的。虽然这符合数人共同侵权的外在特征,但秦不可能也不应该预见到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无证驾驶时超载。李的过失和秦的过失间接结合,促成了事故的发生和必然性,不可能提前预见。所以两者在主观上是没有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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