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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死亡怎么赔偿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6 17:00:07浏览105次

因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伤害杀人等人身暴力犯罪造成的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均属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范围,相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均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对适用法律作如下说明:

第一条赔偿权利人因侵犯生命、健康、身体向赔偿义务人提起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伤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害人,依法由被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扶养人,以及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损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共同给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是其实施的数项行为间接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应当按照过失的大小或者因果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所有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在法律文书中载明放弃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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