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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8 09:18:04浏览127次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近日裁定一起交通事故中因死亡和赔偿引发的分割纠纷案。本案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具有代表性。案例张和吴是夫妻,张1是他们的女儿。2006年3月5日,在通州区东莞大桥,一家劳务公司的司机与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吴死亡。2006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近日裁定一起交通事故中因死亡和赔偿引发的分割纠纷案。本案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具有代表性。

案情

张和吴是夫妻,张1是他们的女儿。2006年3月5日,在通州区东莞大桥,一家劳务公司的司机与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吴死亡。2006年4月10日,张代表死者家属与服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服务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全部费用39.5万元。赔偿金由张和张支付。

农民王1是已故的母亲。王1有两个孩子,和吴怡,丧偶的王1轮流住在两个孩子的家里。张、张收到赔偿金后,支付给王12万元。王1认为,除了这笔钱,他还应该收到他的家属1的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故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张、张一支付抚养费3.3万余元,死亡赔偿金111.5万余元,共计14.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两个方面:一、如何定性薪酬1;二、如何补偿1分割

第一种意见是:这笔赔偿金1是张和吴的共同财产。持有分割时,一半应归丈夫所有,另一半应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分配。

第二意见:这个赔偿1是死者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三种意见是:这个赔偿是闹事者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的全部费用。应视为对权利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慰藉的混合补偿,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应作出合理的分割补偿,在分割,作出这一补偿之前,应扣除实际支付的丧葬费和家属生活费,其余应与分割公平

这个赔偿1属于继承,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混合赔偿1?分割应该如何依法进行?

法官分析

1.死亡赔偿金1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法定财产。夫妻关系以离婚或者一方死亡而告终,而死亡赔偿金1是在关系结束之后,所以死亡赔偿金1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死亡赔偿金1也不是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死亡赔偿金1是因死亡而获得的赔偿金,发生在死亡后,因此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3.赔偿1是对权利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吴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人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由肇事人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39.5万元,但赔偿协议中没有明确赔偿项目。因此,这种赔偿应视为对权利人物质损失和精神安慰的混合赔偿,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1和精神损害安慰1。

谁有权分享这笔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是赔偿权利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除近亲属外,没有其他权利载体。死亡赔偿金1虽不属于继承,但应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由死者近亲属继承。

审理结果

经审理,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事故一方对死者家属全部费用的一次性赔偿,应视为对权利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慰藉的混合赔偿,死者的配偶、子女和抚养人应依法享有合理的分割。补偿协议中没有规定补偿项目。在此赔偿之前,应先扣除实际支付的丧葬费和随军家属生活费,其余部分应与公平,因王1是死者家属,应依法予以赔偿;因为是农民,所以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以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

由于张和张1是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精神痛苦更大,在分配时应予以考虑。因此,在采用35:35:30的比例确定其丈夫张、女儿张1、母亲王1各自的股份。因此,判决被告张、张1各:元,向原告王1支付赔偿金12.3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后,应支付赔偿金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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