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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应怎样赔偿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8 16:15:11浏览147次

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如何赔偿:1。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赔偿

1.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收入减少的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死者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

前款规定的补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一次性结算。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医疗费用:根据医院治疗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所需费用计算,凭凭据支付。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必要的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4)护理费:护理人员在伤者住院期间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自伤残之月起二十年的赔偿金。但是,对于5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年将减少一岁,最少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人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准备具有补偿功能的用具的,按照有医院证明的普及用具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赔偿金: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十年。对于16岁以下的人,年龄每降低一岁

(11)住宿费:按照发生交通事故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旅行住宿标准计算,凭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交通事故中的伤病残人员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持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绝出院的,费用由伤者和伤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和设施应当修复。如果不能修复,应折价赔偿。动物因受伤丧失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六个月的总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被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诉法院所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18周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应计算20年。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年将减少一年,对于75岁以上的人,将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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