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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驶罚款,超速行驶怎么扣分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10:27:02浏览120次

湖南省44岁司机程某驾驶一辆过于拥挤的轿车与一辆卡车相撞,造成程某和5名乘客当场死亡,引发5起连环案件。12月20日,江西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对这5起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6名死者家属共赔偿100万元。2005年3月26日(雨天)上午10点50分,程驾驶一辆捷达品牌

湖南省44岁司机程某驾驶一辆过于拥挤的轿车与一辆卡车相撞,造成程某和5名乘客当场死亡,引发5起连环案件。12月20日,江西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对这5起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6名死者家属共赔偿100万元。

2005年3月26日(雨天)上午10时50分,程驾驶捷达品牌轿车(共5人),车上载有妻子刘、刘先生、肖女士、刘女士、陈女士。在吉安市永阳至太和皂河高速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到一个弯道的下坡路段时,遇到了侯驾驶的“十牌”牌中型普通卡车(载重1。会议期间,“捷达”驶进了对面车道。两辆车正面相撞后,“捷达”车被向后推了19.4米,造成成和5名乘客当场死亡、两辆车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太和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现场调查、当事人陈述和目击者证词确认,在限速和事故多发区有一人超速行驶,事故主要原因是汽车驶进了对面车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程应负主要责任。侯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货车,严重超载,在限速和事故多发区超速行驶。他的过失加剧了事故的损害后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他应该承担次要责任。五名乘客不负责任。

此外,经查明,被告侯某的事故车“郑石”牌卡车的实际车主为侯某,挂靠单位为金田公司。该车已由太和县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方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处理善后事宜,金田公司首先向每位受害者家属支付了1万元。

今年7月4日,刘老师、肖女士、刘女士、陈女士的家属分别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程的父母及事故未成年责任人12岁的儿子侯某、金田公司、太和县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3万余元。诉讼期间,程的父母和儿子、刘的父亲和儿子还起诉并责令另一名司机侯及其所属单位金华天公司、一家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共计23万余元。

经公开审理,法院认为,程超速行驶并驶入对方车道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程的死亡,他的赔偿责任应由他的继承人,即程的父母和他的儿子,在程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被告侯某对货车超载超速负次要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鉴于侯的卡车已经投保,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承担20%赔偿责任的85%,但精神损害不在保险范围内。金田公司作为侯卡车的挂靠单位,应对侯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程及其12岁儿子的父母分别赔偿受害人肖女士、刘老师、刘女士、陈女士经济损失704,549元的80%,即563,607元;被告侯某赔偿被害人肖女士、刘先生、刘女士、陈女士、刘、程家属经济损失120349.4万元,占20%,即24.069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扣除货款4.8万元后,侯某还应赔偿18.774万元;金田公司对侯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泰和某保险公司赔偿2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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