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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无名死者赔偿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13:41:02浏览109次

一直以来,包括 《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内的中国,对交通事故中的匿名死亡赔偿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匿名死亡的赔偿标准以及如何确定主体存在争议。直到2006年5月1日实施的《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才按照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了匿名死亡的补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存,但如果事故方不赔偿,谁来主张权利而不是匿名?还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各地民政局为匿名人士维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各地法院的不同处理方式引起了法律界和社会的极大关注。鉴于此,笔者就匿名的主体资格、赔偿标准、返还问题、具体操作程序等进行了一系列探讨,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指导。

2008年7月19日21时许,蔡驾驶粤怡轿车沿顺德区龙江镇东华路行驶至顺德区龙江镇东华路超市外路段时,与无名氏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匿名受伤送医院抢救,2008年7月22日死亡。随后,顺德分局交警大队在当地日报上发布了辨认尸体的通知,但还没有近亲出现。2008年8月13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认定事故责任人为蔡,事故责任不在匿名。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应由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协商,但此次事故的受害人已经死亡,且没有出现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就是说本次交通事故中只有行为人存在,事故处理已经陷入僵局。与此同时,蔡也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他去交警部门询问赔偿事宜。交警部门表示,如果蔡真的要赔偿,只能按照市区标准赔偿,但目前他们部门还没有设立救助基金,所以即使蔡给了赔偿,他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建议蔡暂时不要交;但如果不交,在查处交通事故时,就很难判缓刑;另一方面,蔡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如果蔡先付款,他们不会理赔,因为死者的身份无法确认。如果蔡真的不给钱,那谁来为匿名维权?民政局可以代替无名氏作为原告吗?第一种意见是,在没有找到无名氏亲属的前提下,蔡不需要赔偿,民政局不能代替无名氏作为原告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害人,由被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扶养人,以及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据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由死亡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扶养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另外,《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等。所以民政局或其救助站不是Anonymous的近亲属,无权代表Anonymous起诉。 第二种意见是民政局有权起诉而不是匿名。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者法人,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没有设立或者侵权人不愿意赔偿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作为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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