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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司法解释,新工伤司法解释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13:49:01浏览68次

1 .职工发生车祸获得赔偿后,单位还应支付工伤赔偿。2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已经得到赔偿,不影响职工因工负伤的待遇。2008年2月19日,贵州某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汽车运输公司)与袁某订立合同,袁某担任汽车运输公司司机。3月2日5时3分,袁某

1 .员工在车祸中获得赔偿后,还应支付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已经赔偿,不影响劳动者工伤待遇

【案情介绍】

2008年2月19日,贵州某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汽车运输公司)与袁某订立合同,袁某担任汽车运输公司司机。3月2日5时03分,袁某驾驶公交车通过南康市323国道与康唐路交叉口时与另一辆卡车相撞,造成袁某身体损伤。他立即被送往医院,住了67天。之后交警部门认定卡车司机是主要责任人,袁不是主要责任人。

9月18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判给袁赔偿金4762元。12月5日,袁被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贵阳市生产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十级伤残。

2009年4月2日,袁某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汽车运输企业以中国法定货币向袁某支付伤残赔偿金和工作慰问金共计45128元。但是,汽车运输企业认为,袁从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可以完全弥补他因工伤造成的损失,袁不能获得重复赔偿,因此要求他责令他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聘用合约书》第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整体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生命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规定公民、法人财产关系的法院起诉的,请用人单位承担与民事有关的赔偿责任,并告知其按照《聘用合约书》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劳动者人身生活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公民、法人财产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的,有身体损害的职工应当按照《最高人民事院关于审查处理个人生命损害赔偿案件适合使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讲解》的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不再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倍赔偿。但是,劳动者工伤是由第三人侵害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赔偿。

本案中,袁与汽车运输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在对方司机,即第三方侵权造成袁的损害,因为袁既可以要求工伤赔偿,也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赔偿。正因为如此,劳动者在被侵权人赔偿后,可以单独获得工伤赔偿。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赔偿45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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