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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金计算,车祸致人死亡赔偿起诉流程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15:11:02浏览123次

翻车死亡赔偿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被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上一年度纯收入计算,计算20年。甲、乙双方买同一张票坐同一辆公交车,发生翻车事故导致死亡,甲方为城市居民,乙方为农村居民。按照2005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90元、农村居民纯收入2305.2元的标准,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38万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6104元。同样的两条命,同样的交通事故,唯一的区别就是他们的户口:一个是城镇居民,一个是农民。光是这一点差别就有这么大的差别。这是一个困扰很多人的问题。 第一,对死亡赔偿金的一些质疑

疑点1:《解释》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是以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来区分,而是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来区分。目前有大量城镇(乡镇)居民持有农业户口,与其他城镇居民持有非农业户口没有什么区别。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纯收入并不比普通城镇居民差,甚至比部分城镇居民好。因此,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巨大差异是不合理的。

疑问二:人命无价,死亡赔偿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安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九条: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下列方式: (二)造成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既然死亡赔偿是精神慰藉,为什么会有城乡差别?城市居民失去孩子比农村居民更痛苦,需要更多的钱来补偿吗?

疑点三:1991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年龄不同。比如16岁以下的,每少一岁,补偿费就减少一年。目前《解释》没有关于未成年人死亡赔偿的此类规定。这就意味着,一个新生婴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和一个大学生的死亡赔偿是一样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二、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几点思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表现人性的法律,但在死亡赔偿和精神慰藉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模糊的规定。我认为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1.死亡补偿和精神慰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死亡赔偿金是对父母抚养子女的费用以及因当事人死亡给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精神抚慰金应当是对残疾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精神损害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其亲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一种赔偿。死亡赔偿金因城乡和当事人年龄的不同而不同,但精神抚慰金不应该有这些区别。

2.精神抚慰金的补偿,城市和农村不可能有区别,就像城市居民丧亲之痛和农村居民一样。精神抚慰金应当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程度确定。

3.不同年龄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死亡赔偿应区别对待。比如死于交通事故的新生婴儿的死亡赔偿金,应该和死于车祸的大学生不同。毕竟从小养孩子到大学毕业的成本是不一样的。

4.修改《解释》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规定农村人口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后,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

5.调整完善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缩小城乡差距。提高赔偿标准,即提高交通违法成本,有利于促进交通安全,同时也体现了突出人道、保护弱者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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