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07:58:02浏览89次
三辆车一辆接一辆地碾过同一个人的尸体,导致他死亡。这个责任怎么界定?上周末,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任均分。
回放:多车碾轧“主谋”逃逸
2004年12月27日上午6时19分,沈阳市浑河桥头堡发生一起悲剧事故。一名男子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然后被多辆汽车碾过。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后,确认此人已经死亡。
死者名叫尚某,是离事发现场不远的一家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悲剧发生后,尚的家人连续一个月在事故现场寻找目击者和相关线索,但第一辆事故车尚未找到。
在5月19日的庭审中,原告尚之妻邵某与四名被告郭某(第二辆事故车驾驶员)、(第三辆事故车驾驶员、报案人)、(第二辆事故车车主)、沈阳双龙出租汽车公司(第二辆事故车所属公司)就赔偿金额发生重大纠纷。
邵等人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507,260元;被告杨芳凯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再次损坏了尸体,最多只拿走了5000元的精神赔偿。判决:家属赔偿32万余元
法院认为,尚某被逃逸车辆撞倒后,被郭、驾驶的车辆撞倒,交警部门无法确定是哪辆车造成尚某死亡。对此,逃逸车辆、郭某和杨凯应对尚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交通部门至今未能找到逃逸车辆的下落,郭和可以在赔偿完成后向其他肇事者索赔。同时,郭的保险公司也对郭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死者妻子邵某表示,对法院一审判决赔偿32万余元“非常满意”。
连带:保险公司也要担责
虽然第一辆肇事车辆跑了,但保险公司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增加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南站办事处为“第三人”。
虽然保险公司认为郭的出租车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而且只有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原告(死者家属)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郭的出租车公司没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意见:律师认为事实不清楚
孙律师表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法院的判决是对死者的一种安慰;邵一家,腿脚残疾,也算是安慰和补偿。
被告人郭的代理律师杨红涵认为,郭与的连带责任作为交通部门至今尚未认定的交通事故,尚不明确,存在争议。目前,几名被告已提出上诉。
——5月20日,本报《三辆车轧过同一人责任咋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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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肇事车依然在逃
事故发生后,沈阳市东陵区交警大队事故科经过现场调查,发现有三种车辆乱扔垃圾,一种是红色油漆,一种是白色油漆,一种是银灰色油漆。根据现场和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确定第一辆肇事车辆应为红色轿车。目前,该车及其司机尚未被绳之以法。
B平均担责属无奈
业内人士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或造成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确定死者的死亡是由事故车辆中一辆或多辆车辆的碰撞和滚动造成的,也不可能区分事故车辆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