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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死人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撞死人要吊销驾驶证吗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14:01:02浏览97次

在社区里杀人是交通事故吗

检察官认为,本案的定性争议与未能正确理解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

司机王在小区公司门前倒车时,因疏忽观察,不小心将车后一名18个月大的儿童撞死。事故发生在7月9日下午,虽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王是否涉嫌造成交通事故或过失致人死亡,在执法部门和法律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7月9日下午4点左右,南京北岛贸易有限公司司机王某驾驶一辆私人牌照面包车,从盈拓花园100号公司仓库将货物装车。当他正要从前面的小路倒车时,突然听到有人大喊“不好”。当王下公共汽车时,他看见一个大约一岁的小男孩摔倒在他的车轮下。随后,失去理智的王和他的同事将孩子送往医院急救,但孩子因伤势严重很快死亡。

交警第一大队事故组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的犯罪事实非常清楚,现场证据也证明,王确实是观察疏忽,应该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事故发生在英拓花园小区北岛贸易公司仓库前的一个“死胡同”内,事故组民警经过反复研究认为不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天,他们把案子交给了宣武公安局刑警大队。宣武警方立案调查后认为,王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同日,王被刑事拘留。7月16日取保候审。

而一直负责处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资深交警裴中华却有不同的理解。他认为,在过去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可循的情况下,小区内的交通不在交警管辖范围内,车辆事故不能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大多是根据刑法判定驾驶员是否过失致人死亡。但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因此,社区发生的事故应与道路交通事故同等对待。具体到这起事故,他认为应该认定王涉嫌引发交通事故。

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尹也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司机王。他认为,《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从事驾驶机动车的,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本案中,行为人因过失主观驾驶车辆,触犯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采访中,一位要求不具名的检察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常见。《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除本条一般规定外,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比较合适。他认为,目前的争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自推出以来就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解有关。

目前,此案已由警方移交宣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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