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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阶段可否撤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期限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4 07:51:01浏览106次

案例

2011年8月24日,张开着一辆农用三轮车载着十多人去吃饭。正要到达目的地时,中午与一辆放学送学生回家的校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上三名乘客当场受伤,交警部门扣留校车。三名伤者共花了9000元住院治疗。然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学校与三名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学校赔偿三名伤者1万元。后来三个受害方反悔赔偿协议,将学校告上法庭。诉讼阶段法院可以变更和撤销赔偿协议吗?

评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交通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便利,但交通的便利并不能掩盖频繁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鉴于时间等因素,事故方和受害方往往在交通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这些由政府主持见证的赔偿协议,大多能及时消除交通事故后的民事纠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受害方具体伤害的变化,部分协议没有及时履行。最后,受害方将肇事方告上法庭,重新请求判决交通事故,并主张新的赔偿请求。这种现象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经常遇到。在上述情况下,三个受害方能否在诉讼阶段变更或取消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取决于以下情况:

1、从 《合同》 角度考量

肇事方和受害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从《民法》的角度达成的民事法律合同。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自愿,在没有法定情形下,不能变更或撤销。但是,协议有民法规定的变更、撤销理由的,应当由法院作出变更、撤销的决定。

2、从赔偿的界限考量

交通事故中,受伤方往往急需住院费用,在治疗初期,医院无法准确诊断出受伤方的全部伤情,对于受伤者的后续治疗,医院和医疗鉴定机构也无法完全准确地预测进一步治疗的时间和费用。本案中,加害方和受害方达成的协议内容是否反映了上述情况,具体赔偿金额是否包括那些项目,这些因素是受害方在诉讼阶段变更和撤销与加害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的具体原因。上述案件中,如果三名被害人在治疗阶段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但有重大后续治疗费用,或者赔偿协议中明确赔偿限额,且存在赔偿项目以外的情形,则法院应根据被害人具体情况的演变,合理变更并撤销原赔偿协议。

3、从公平正义角度考量

鉴于现阶段法律的普及和人民法律的意识,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及其家属往往忙于伤害的处理,往往忽视赔偿协议的签署程序和法律规定。双方达成的部分赔偿协议,既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又明确了伤害的赔偿限额和隐含的后续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既然受害方已经转移并终止了自己的权利,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但作为执法机关,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如果存在上述原因和结果,则上述纠纷应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处理,如果违反社会公平正义,则法院应做出有利于被害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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