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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案例,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标准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期限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4 14:57:02浏览151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责任限额为保险金额,即保险人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根据保监会[2000]16号文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每起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型确定:在不同地区,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有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其他车辆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6个档次,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

学术界和实务界很多人主张,保险公司应当在其第三方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赔偿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实际财产损失时,可以追究其他人员的赔偿责任,无论被保险车辆是否有过错。对此,作者不同意。笔者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先是一种责任保险。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以填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其保险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的责任为限。

由于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有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情况,无法简单比较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和责任限额。例如,假设保险合同规定每起保险事故的责任限额为10万元,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方造成损失20万元。如果被保险车辆承担10%的二级责任,赔偿金额为2万元,远低于责任限额。保险公司不可能赔偿2万元以外的损失;被保险车辆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0万元,相当于赔偿限额;如果被保险车辆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远超责任限额。

为了控制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止被保险车辆的防损意识和减少损失意识因保险而提前弱化,保险公司往往需要在责任限额(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责任之外,扣除一定的免赔额。在保险实务中,根据事故中被保险车辆驾驶员的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适用绝对免赔额。其中,全责者占20%,主要责任者占15%,同等责任者占10%,责任较小者占5%。单方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因此,当被保险人的责任与事故责任成比例超过责任限额时:

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1-免赔额)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保险公司赔款=被保险人应支付的赔款金额(1-免赔额)

付诸实践,责任保险虽然有“分散损失、消化风险”的效果,但商业保险公司绝不是慈善的慈善家。更何况,因为保险公司有盈利目标,“不愿意赔付”的情况经常发生。虽然上述第七十六条有扶弱扶伤的善意,但保险公司可能难以接受,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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