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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期限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4 14:12:02浏览130次

——新《交通安全法》的人文关怀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

一般认为新《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这是不正确的。新《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强制三责任险的制度名称,具体内容由国务院授权。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责任险”)与各地车辆登记检验挂钩,形成了强制保险的局面。在过渡期[1],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将三责任险视为强制三责任险,明确要求适用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将被视为强制三责任保险的三责任保险称为强制商业三责任保险,以示区别。

新《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和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将引导强制三责任保险的趋势。但新《交通安全法》已不能满足强制三责任险业务的法律适用,国务院正在起草的强制三责任险条例是实施强制三责任险的主要规定。可以预见,强制三责任保险条例仍然不能完全解决强制三责任保险业务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位法在哪里以此为线索,探讨在转型期实现新的《交通安全法》人文关怀时,如何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1.强制三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

(1)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比较起来的两种保险。的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立法属于两类。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立法和劳动立法的范畴。中国宪法对社会保险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九章具体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它与银行和证券一起构成国家金融体系。商业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保险法》下的保险仅指商业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商业保险的监管。

根据1953年维也纳国际社会保险会议的声明,社会保险是法律保障的一项基本社会权利,其功能主要是针对以工作为生的人。当他们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时,他们可以利用这一权利来维持工人及其家人的生活。[2]社会保险的本质是社会保障,是一种特别针对职工(劳动者)的广泛保障。[3]相对于商业保险(保险),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首先是一个行业(保险行业),其次是一个风险转移体系,最后是一个合同(保险合同)。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典型区别

在许多方面,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相互联系的,尽管社会保险的许多特征已经得到了总结。鉴于(任何)保险的社会意义,有些特征只是在社会保险中更为突出,而在商业保险中只有程度上的差异,如保障水平、保障目的等。从数据来看,社会保险的以下三个特征最能体现其与商业保险的区别:1。社会公平。社会保险金额与个人缴纳的保费金额没有直接关系,而是这些资金的再分配。[4]这一点最能区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重点不是个人成本与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的社会满意度;【5】商业保险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体现个人公平。在同类商业保险po中

此外,社会保险的目的是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这需要所有参与的人的合作。[8]因此,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特征,属于强制保险;商业保险通常是自愿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往往被贴上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的标签。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具体险种不一定是社会保险。[9]我国1951年5月1日实施的《铁路旅客事故强制保险》,[10]不符合上述三种不同的社会保险特征;商业保险并不总是自愿的,汽车责任保险经常被引用作为例子。[11]

(3)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

1.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

民事责任保险,简称责任保险,也称第三人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12]在立法分类上,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英美风险管理和保险教材在我国保险法中通常使用“财产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标题。

因为责任保险依法涵盖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所以责任保险是在一定程度上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使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性,也称第三人保险。【13】责任保险保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能力,实际上代替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如此之大,以至于它成为世界上最早、最具强制性的保险领域。

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特征,但其本质是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政策的产物。各种保险最初都是商业性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19世纪以来工业化的危险,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劳动者经济生活条件的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制定了一些商业性的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位于两端,两者之间有兼具两者特征的过渡形式。比如,随着社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我国有原人民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从80年代到90年代中后期经营的集体合同职工养老保险和附加医疗保险;[14]虽然正在制定强制性的三责任保险条例,但一些信息已经得到广泛宣传。比如商业保险企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单方承担;在责任限额内,保险金额的支付与第三人的损失成正比;保险费率与事故记录挂钩,与保险赔付限额成比例关系,符合精算原理,保险赔付限额不单独变更。根据以上三个特点,无论三责任险是否强制执行,都不能归入社会保险范畴。

根据保险业务的性质,可以分为盈利性保险和非盈利性保险。营利性保险也叫商业保险,而非营利性保险包括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和相互保险、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这些在我国并不明确。[15]从这个角度来看,强制三责任保险应该归为保单保险。但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二分法中,强制三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

强制三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并不意味着强制三责任保险与普通责任保险没有区别。意味着在强制三责任险法的适用中,如果强制三责任险条例没有规定的话,主要以《保险法》调整。《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适用于强制三责任保险。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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