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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2020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期限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4 08:15:02浏览96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进行调解。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原则对当事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对所有原因负责,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对主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因相同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对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方保险限额的部分,由造成全部损失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非机动车一方和行人一方赔偿责任的70%;

(二)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同责任的,承担非机动车一方和行人一方赔偿责任的50%;

(3)机动车一方因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非机动车一方和行人一方赔偿责任的30%;

(四)机动车一方无故不承担责任的,承担非机动车一方和行人一方赔偿责任的20%。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和行人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一方和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各种补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季节性标准计算。

(二)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

损失时间根据当事人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遭受伤害、伤残,继续丧失时间的,丧失时间可以计算至伤残前一日。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同级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个人,但是如果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住宿费。

(六)医院伙食补助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恢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产品所发生的费用。营养费用根据当事人残疾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和营养费用凭证确定。

(八)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行伤残,按二十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损伤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设备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应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随军家属生活费按随军家属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计算,按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数量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应当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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