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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期限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4 10:51:02浏览8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及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1.范围。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赡养人应当是在死亡或者伤残前有赡养义务和实际赡养义务的人,即赡养人和被赡养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或残疾人在生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因此未满16周岁或因残疾无法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计划外生育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和我国的政策,但违法者不是子女,而是父母,政府要按规定处罚父母。但是,超级出生的孩子自己没有错,和别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16岁以下出生的儿童没有被列为受抚养人,他们基本上被剥夺了被抚养的权利。

3)非法领养的孩子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果非法收养子女的父母还健在,有能力抚养,则应由父母带回来抚养,而不是生前抚养的抚养人或残疾人。如果非法收养的孩子父母已经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没有赡养能力的,应当认定为被抚养人。

4)对于无赡养义务,但在死者生前或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被赡养的人,由于没有法定的赡养和被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扶养人参加诉讼,其生活问题应通过民政部门解决。

2.标准。被赡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按城镇居民标准处理。申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受害者死亡的地方:

(1)在城市居民中:

赡养人是未成年人:赡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N)赡养义务人人数(N18);

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并且没有

被赡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抚养费=农村居民上年人均消费支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赡养义务人人数

2.如果受害者是残疾人,以上公式 (1)和 (2)乘以残疾程度(一级100%,二级90%,十级10%)

3、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受害人是唯一赡养人,被赡养人的一切生活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同一顺序有其他扶养人的,由侵权人承担受害人的份额。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果父亲被杀或受伤,母亲或其他人赡养,他不承担这部分,只赔偿受害人应承担的部分。

4.总赔偿限额。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5、依法应当由被害人扶养的,被害人死亡前不需要实际扶养,而被害人死亡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前裁判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要求侵权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扶养。被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6.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被扶养人仍然是胎儿,应当在出生后支付赔偿金。胎儿虽然在出生前还不具备权利能力,但不享有被赡养的权利。但胎儿其实在出生前就已经存在,最终会以活人或死胎的形式出生。胎儿在妊娠过程中作为赡养人被杀害的,应当在出生后行使赡养损害赔偿权。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对所生胎儿的抚养损害如何赔偿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有三种具体情况。

(一)因合法婚姻怀孕,胎儿在妊娠过程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赡养人死亡,胎儿出生后,胎儿母亲与胎儿的祖父、祖母争夺扶养损害赔偿权的,胎儿母亲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应当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2)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胎儿在孕育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赡养人。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请求部分存放死者尸体,为胎儿出生后行使扶养权和赔偿权保存了证据。由于受害方没有法律知识,尸体处理后发现胎儿出生时没有赡养,认为应当对胎儿行使主张赡养赔偿的权利。由于胎儿为非婚生,没有证据证明胎儿与赡养人之间存在原父母关系,导致实践中这类案件中权利主体未能确认胎儿行使赡养补偿权。中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者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应承担子女的部分或全部必要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继承法》第28条规定:“继承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些规定都表明,无论胎儿是在合法婚姻中怀上的,还是在合法婚姻之外的男女性行为中怀上的,胎儿都应该有权要求抚养费损害赔偿。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害人死亡,胎儿仍在孕育过程中,执法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亲属,并在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尸体作为检验材料保存。这样,当胎儿出生后还活着,受害人要求ma时就有了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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