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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实务,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期限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4 11:42:02浏览75次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受害人的报告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及其他相关事宜。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未投保强制保险,应提醒事故一方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二、保险人应将报告做详细记录,并进入业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需要以索赔通知形式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书面告知被保险人。

索赔说明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对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和索赔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固定损失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报销证明、误工证明及收入证明、伤残鉴定证明、死亡证明、家属证明、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1.事故各方机动车辆保险人收到客户报告后,责任车辆保险公司应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如果非责任方的车辆涉及伤亡赔偿,非责任方的保险公司也应调查并确定损害。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应提醒事故各方依法划分责任。

第三,事故涉及多个保险公司,但有一个或多个保险公司未能调查和确定损失的情况。保险人未调查确定损失的,可以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调查确定损失;受托保险人可以与委托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保险人应向委托方被保险人提供调查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事故各方签字的损失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垫付被害人的抢救费用。

(a)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

(三)被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已提供抢救费用单据及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救助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外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抢救标准,在交通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救助人数超过一人,在不同医院治疗的,按照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或者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人数平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度内调整。

三、垫付方式

在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提前通知、伤者的病历/诊断书、抢救费用的文件和明细后,及时向抢救受害者的医院开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预付款转入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无需预付现金。

 四、追偿

对于所有提前支付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向受害者追偿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核实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费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费。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救助费用的支付

保险人因抢救受害人需要支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惯例第三、二、三节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的,保险人不予支付。

第四节赔偿处理

 四、赔款计算

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各分项的赔偿限额内计算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1.赔偿总额=每项损失赔偿=死亡伤残费用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

2.每项损失赔偿=每项批准的损失承诺金额,即:

死亡和伤残费用补偿=死亡和伤残费用的核定承诺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诺金额

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核定金额

3.如果每个分项承担的损失金额超过每个分项的赔偿限额,每个分项的赔偿金额等于每个分项的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是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和被保险人,下同。

(一)基本计算公式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每个分项的损失赔偿=每个受害者每个分项承担的损失金额,即:

死亡和伤残费用补偿=每个受害者死亡和伤残费用的核定承诺额

医疗费用补偿=各受害者医疗费用核定承诺金额

财产损失赔偿=每个受害者财产损失的核定数额

2.如果每个受害者的核定损失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则分项损失赔偿等于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

3.如果每个受害者的核定损失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相应分项赔偿限额,则每个受害者在被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中应获得的赔偿为:

机动车保险造成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保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受害人分项核定承担损失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承担损失金额)]。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所有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应当在各自的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对受害者分项损失的赔偿。

2.各方机动车辆按照各自适用的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占分项赔偿总额的比例分担受害者的分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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