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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期限,交通保险理赔期限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期限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4 13:45:02浏览131次

根据《 引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当事人的车辆号牌和驾驶证,但应当出具暂扣证明。因检查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以下是交通事故索赔时限的相关知识总结,仅供参考。

交通事故处理有时限

1.暂扣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号牌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出具暂扣证明。因检查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性质复杂,需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和20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后进行。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作出后,应当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分别发送给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在5日内向各方或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

4.赔偿调解

公安机关查明事故真相,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以传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延长15日。对于交通事故,调解从治疗结束或伤残之日起开始;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调解应当从规定的殡葬事务结束时开始;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变更调解参与人的,调解的次数和时间连续计算;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M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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