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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残疾者今后护理费需要哪些证据?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举证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5 08:57:02浏览128次

 【案情介绍】

2001年12月28日上午,34岁的村民张乘坐永安联合汽车队(以下简称永安队)杨驾驶的康泰面包车来到成都。车在成渝高速公路主车道上行至145公里400米时,突然发现一辆车停在主车道与前方停车车道之间(车在高速公路上紧急抢修,故障后停在此处,有警示标志)。司机杨正要转向超车道时,被同方向行驶的某省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司机邓某驾驶的金龙客车撞倒,造成张受伤,张某出院后,在家中附近的镇医院发生医疗费用1579万元。经当地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定,张的伤情属于二级伤残。

事故经交警部门确认:事故主要责任人是邓,次要责任人是杨。有鉴于此,交通警察主持调解时,运输公司和永安车队对张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医疗更新费、伤残津贴、家属生活补助费等212,208,100元的赔偿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其今后的护理费,调解以失败告终。为此,张及其父母、子女起诉运输公司和永安车队,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606,631,410元。

法院认为,被告运输公司与永安车队车辆非法相撞,造成原告张受伤,构成二级伤残,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原告张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自理,生活需要特殊照顾;原告张的父母是其父的妻子,两个未成年的女儿是其妻的妻子的妻子。事故无疑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赔偿未来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合理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未来护理时间按照我国平均预期寿命71.8年计算。据此,根据最高法院《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院判决原告张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伤残津贴等费用共计21220811万元,伤残赔偿金9万元,未来护理费共计26626575万元,共计568473.86元,由本院予以补偿

 【依法分析】

除了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之外,还有构成重度残疾的人员未来的护理费用如何计算的问题。此案的受害者是一名34岁的年轻人。他家有60多岁的父母和两个10岁以下的女孩,真的是家庭生活的“顶梁柱”。他受伤构成二级残疾后,不仅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而且完全瘫痪,完全不能自理。他只能靠人工护理和照顾生活,而这一损害事实是由两被告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应当赔偿他生活所需的护理费用。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护理费的计算上,本案发生在2004年5月新司法解释生效之前,故适用旧法。先说新法出台后,如何证明与上述案例相同的情况。

新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更加详细合理的规定。 第21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受害者残疾后的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因此,当事方在为综合安全分遣队索赔生活费时需要出示以下证据

结合以上证据,可以判断被害人护理的持续时间、水平和相应费用。

【技巧提示】

受害者未来的护理费用不同于其他伤残赔偿和丧葬费,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同层次在时限、护理水平、护理费用等方面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甚至差异很大。所以,不必费心举证,尽量证明被害人的残疾对其正常生活的巨大影响,尽量说服法官,被害人需要更高的护理水平和更长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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